.jpg)
補領居民身份證須知
一、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應立即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報失并設法尋找,從報失之日起3個月內仍未找到的,應申請補領新證。
二、補領居民身份證須具備的資料和手續:
(一)填寫《居民身份證報失登記表》;
(二)戶口簿;
(三)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2張;
(四)交納工本費20元;
(五)填寫《申(補、換)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
三、申請補領新證的,原證作廢。補領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申請人辦理補領手續后2個月憑戶口簿、收款收據、補領居民身份證回執,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領證。
在戶政管理方面,新規定簡化了身份證的辦理程序。新規定實施后,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不需登報聲明,可直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直接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報失,同時申請補發手續。
沒有直接規定戶籍的,只有下列幾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屆91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58年1月9日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 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
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
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安《關于對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權利,對于立為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愿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致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且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說服無效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注明相關情況。
” 遷戶口與離婚后拿不拿回東西沒有任何關系,戶口問題不應成為婚姻矛盾的延續,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辦理。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先經派出所動員說服調解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遷轉日期和原因。
身份證是居民最重要的證件,應該隨身攜帶,并妥善保管。在辦理很多業務的時候,沒有身份證是不行的。可是生活中,有些人粗心大意,將身份證不慎遺失,這下可就急壞了本人。擔心身份證被他人冒用干違法的勾當。那么居民身份證遺失該怎么辦?下面小編就大家普及...
一、非深圳戶口辦理港澳通行證的條件 非深圳戶口在當地辦理港澳通行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申請辦理: (一)申請人為本市常住戶籍居民和駐深部隊現役軍人。 (二)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及軍人不能申辦1年多次赴香港個人旅游簽注。 (三...
離婚之后,女方持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即可。 按照有關規章規定,離婚后的夫妻可以分戶,即把原來的戶口本分成兩個離異后的夫妻各自新辦一本戶口本,或一方遷出另辦一本戶口...
很多時候,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并不是好聚好散的,從而也導致了在遷移戶口時有很多障礙,比如離婚后男方不給戶口本,女方在進行戶口的遷移時就沒有辦法順利的辦理,那么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么辦呢?有兩種方法解決:第一種方法,確認戶口本在男方的情況下可向法...
很多時候,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并不是好聚好散的,從而也導致了在遷移戶口時有很多障礙,比如離婚后男方不給戶口本,女方在進行戶口的遷移時就沒有辦法順利的辦理,那么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么辦呢?有兩種方法解決:第一種方法,確認戶口本在男方的情況下可向法...
1.我國戶口管理政策及法規有哪些呢 一、戶口登記含義及登記項目 戶口登記也叫戶籍登記,是以依法記載的方式認定和反映住戶與居民的基本社會性態及其變化的戶口管理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履行戶口登記。公安...
一、身份證能不能異地補辦?可以,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都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原有效期滿的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件)。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第一...
很多時候,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并不是好聚好散的,從而也導致了在遷移戶口時有很多障礙,比如離婚后男方不給戶口本,女方在進行戶口的遷移時就沒有辦法順利的辦理,那么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么辦呢?有兩種方法解決:第一種方法,確認戶口本在男方的情況下可向法...
規定如下:時效期間為三年。依據:《民法通則》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訴訟時效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
1.關于低保的法律法規 低保是國家財政劃撥的給予貧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應該專款專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違反政策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或者聯名到其監督機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