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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總則1.1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1.2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適用本指引。本所鼓勵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行為規范制度。
1.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盡責,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提高上市公司質量。1.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以誠實守信為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嚴格履行其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
1.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善意使用其控制權,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謀求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共同發展。控股股東不得濫用其控制權通過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公司治理2.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與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方面的決策程序、保證上市公司獨立性的具體措施以及相關人員在從事與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相關工作中的職責、權限和責任追究機制。2.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對法人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2.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投入或轉讓給上市公司的資產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2.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一)與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機器設備、產房、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二)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占用、支配、處分上市公司的資產。
2.3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人員獨立,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員獨立:(一)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影響上市公司人事任免;(二)任命上市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或董事會秘書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三)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履行職責;(四)向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支付薪金或其他報酬;(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員為其無償提供服務;(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作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決策或者行為。2.4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財務獨立。
2.4.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以下方式影響上市公司財務獨立:(一)與上市公司共用銀行賬戶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銀行賬戶;(二)通過借款、違規擔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三)通過財務會計核算系統或者其他管理軟件,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核算、資金調動進行控制;(四)要求上市公司為其支付或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或其他支出。2.4.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其下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財務公司以及相關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監督財務公司規范運作,保證上市公司存儲在財務公司資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強制上市公司接受財務公司的服務。
2.4.3 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則上應不低于同期商業銀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率。2.4.4 上市公司在財務公司的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不高于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在財務公司的貸款利率。
2.4.5 財務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務收取的費用原則上應不高于同期商業銀行提供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和財務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下屬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機構提供同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2.4.6 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關聯交易時,應以存款每日余額的最高限額、貸款所涉利息的年度總額或其他金融服務費用的年度總額三項指標,履行《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機構獨立。2.5.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與上市公司共用機構和人員。
2.5.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業務經營部門或其他機構及其人員的獨立運作,不干預上市公司機構的設立、調整或者取消,不得通過行使投票權以外的方式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機構及其人員行使職權進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當影響。2.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業務獨立。
2.6.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生產經營模式,不得與上市公司在業務范圍、業務性質、客戶對象、產品可替代性等方面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競爭。2.6.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在生產經營、內部管理、。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
鑒于國有股權的社會性目的,在進行國有股權的轉讓時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和審計;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國有股權硬性轉讓。對于采取將國有股權上市轉讓的方式的,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國家首先應對現有上市公司國有股狀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計算,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哪些行業、哪些公司的股權需轉讓上市,轉讓數量多大,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分期、分批組織轉讓和上市。
因為不論是哪一個國家,國有股權的上市轉讓均有其特定范圍,即只能是將一部分國有股權通過上市轉讓而轉給非國有股東,而宜于國家繼續持股的股權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國有單位之間流動。這顯然是一項大工程。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在國有企業分布太廣、太散時,政府辦了許多并非必須由它辦的事情。
與此同時,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須辦但卻因資金缺乏無力去辦。國有股權轉讓的結果是將國有股權從國家手中轉讓到另一個所有者手中。
所以,在進行國有股權轉讓時必需考慮國有股權的設置目的。對于這一原則,我國現行法規的規定已有體現。
國有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1、國有股權概念。根據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
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2、國有股權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交易股權權屬清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不再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準)。3、國有股權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
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
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③清產核資與審計。
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④資產評估。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讓方。
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⑥簽署轉讓協議。a、協議方式: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也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
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
(這是深圳市的投資管理公司的規定,你可以做一下參考)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第三條 投資定義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并、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并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權限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后評價等。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于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4)審慎性原則,對于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對投資項目的決策權限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于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投資項目適用于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準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對于初選后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準立項。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在投資項目立項后,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當予以協助。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二)市場狀況分析;(三)投資回報率;(四)投資回收期;(五)投資流動性;(六)投資的預期成本;(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八)稅收優惠條件;(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于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決策權限,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并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于應當經市國資委核準、審批或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后,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初審,并在十五個。
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種類,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一人獨資企業就可以由一人控股,不用設立股東會,但是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兩人以上的股東設立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條 一人公司的章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公司的股東決議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七十八條 發起人的限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擴展資料:
《公司法》關于股東權利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股東查閱、復制權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 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的組成及地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此外還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
證監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第12號
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3號、第5-8號、第10-13號、第15號
可見其層級差別也比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也有證監會的部門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還有證監會的臨時通知,如果法律層級僅僅包括法律和法規,甚至包括規章,這些法律遠遠不能規范公司上市、增發等的操作,因此,還需要及時關注證監會網站的證監會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試行辦法》所述金融機構僅指持牌金融機構,包括六類:(1)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2)信托公司;(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4)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5)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
我國國有資產法的內容是什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
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負...
1.期貨法律法規是什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臺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目前正在修...
控股股東可以是合伙企業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伙企業是可以對外投資的,合伙企業對企業進行投資時會取得股東資格,所以合伙企業是可以成為控股股東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前款所稱...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屬國有一人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國家股東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使得國有獨資公司真正做到了自負盈虧,一旦公司因經營不善達到資不抵債的境地...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屬國有一人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國家股東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使得國有獨資公司真正做到了自負盈虧,一旦公司因經營不善達到資不抵債的境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規范金融控股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隨著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和市場環境的變化,通過控股型投資進行產業整合成為越來越多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戰略。由于上市公司在資金籌集、支付手段和退出等方面的天然優勢,控制上市公司自然成為私募基金進行產業整合的重要手段。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方式有多種...
許多高成長性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公司創始人都會進行多種形式、多輪次的股權融資,由于在引進資金時,創始人手中的股權也會被一而再再而三的稀釋,有些甚至會失去公司的控股權。 對公司創始人而言,失去控股權并不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