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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于理財資金池,舉個例子,一家銀行發行了“票據類”、“組合類”和“信托類”等各種期限、種類和預期年化收益率的理財產品,實際上客戶購買這些產品的資金都歸入銀行統一的“資金池”,由銀行相關部門運作“資金池”中的資金,比如購買債券、票據和信托產品等,甚至直接用于放貸。
銀行開發的資金池理財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參照基金產品的運作模式,通過滾動發行期限較短的理財產品籌集資金,將資金投資于期限較長的資產。短期限產品的平均預期年化收益率要低于長期限產品,銀行可以通過期限錯配來獲取最大的收益。
從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角度出發,需要引導商業銀行審慎、規范推進理財業務創新。應在制度層面給理財產品更明確的法律地位,厘清銀行和投資者之間、銀行和投資資產之間的權責關系。
加強表外理財產品風險管理和投資者教育。 一是收益與風險相匹配。
對理財產品的監管,應著重考量其風險收益的分擔是否合理。首先要求理財產品可單獨核算,這是考查風險和收益的基礎;其次是風險與收益之間的平衡,即體現“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原則。
銀行應設計合理的收益和損失分配機制,根據自身經營和風險管理能力審慎開展業務。二是加強表外理財產品風險管理。
一方面,要從嚴掌握商業銀行風險計量,根據業務真實屬性和風險狀況,及時、足額計提資本和風險準備。另一方面,建立和健全商業銀行表內表外業務以及商業銀行與證券、基金、保險、信托等合作的“防火墻”,避免表外業務風險的跨市場、交叉性傳染。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對理財產品發行、存續和到期等過程中涉及的資金投向、風險評級、客戶收益等信息,銀行需要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披露,提高產品透明度。
四是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權責。應在制度層面給理財產品更明確的法律地位,厘清銀行和投資者之間、銀行和投資資產之間的權責關系,同時尊重理財產品契約本身的嚴肅性。
銀行由于在專業技能、信息、決策和談判能力上的優勢,應始終把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利益擺在首要位置,并做到謹慎投資。五是加強投資者教育。
提高金融消費者對理財產品性質的認知能力和對風險的識別能力,改變金融消費者將理財視為一種變相的存款并期望“旱澇保收”的觀念,使其理性購買理財產品,推動理財產品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y。
資金池理財是指銀行將發行多款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匯集起來,形成一個“大池子”。同時,銀行對池子里的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和投資,投向一個由債券、回購、信托融資計劃、存款等多元化產品組成的集合性資產包,并將此資產包的整體收益作為多款理財產品收益的統一來源。銀行利用資金與資產的期限錯配賺取期限溢價,并通過理財產品的循環發行來保證“大池子”中資金的穩定性。
這一模式的風險在于將短期風險不斷延后,一旦資金鏈斷裂,將造成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而且在“資金池”中,資金無法與投資標的一一對應,導致銀行和客戶都很難估算投資成本與風險參數。
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三、【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九條、《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關于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關于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并受法律保護的。
擴展資料:
網絡借貸 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網貸屬于債券投資,收益明確,資金借出人獲取利息收益;而大眾常把它與股權眾籌混淆,股權眾籌屬于權益投資,收益具有靈活性,投資人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取未來收益,如京北眾 籌、36氪等都屬于股權眾籌平臺。
無論是債券投資還是權益投資,都存在一定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風險,有充分的風險自擔的意識和思想準備,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斷并承擔項目的風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網貸
引入第三方資金托管機制。
(二)居間費用: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相關法律法規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P2P網貸平臺業務邊界有四條“紅線”: (一)是明確貸款平臺的中介性質。
(二)是貸款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投資融資、貸款擔保。
(四)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借款人提供資料由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 (五)規避資金池。
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
三、合規方案: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建設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多層次支付體系的發展,保險公司將扮演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角色。
(三)是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運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10條規定 一、銀監會監管意見 1: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推進國家基礎數據庫。
2、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巖岫透露了銀監會的5點監管意見,其中包括 (一)是要設立準入門檻。 (二)是不得以歸集資金成立資金池,應當及時做好網站及平臺。
(2)2010年5月14日《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三十六條中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二是與保險公司合作。
(三)是要完善平臺收費機制: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四)是要進行充分信息披露。
(五)是對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等五個方面、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產權交易、技術支持、網站認證和電子簽名等網絡信任服務,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
三是引入擔保公司作擔保,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重大信息在平臺網站上及時披露。
(七)針對要即將設立準入門檻(可能要求注冊資金在1億元以上):收取居間服務費: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一方以欺詐,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一)P2P貸款平臺定位:信息中介: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 (四)國家鼓勵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40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數據庫的協同,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息咨詢、市場營銷、人才引進、人員培訓,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3)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16款提出: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環境基礎。大力推進身份認證,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證,具體為平臺管理費。
(三)擔保:一是風險準備金,將風險準備金交由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 (六)信息披露、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表示。
微信紅包有資金池不算尾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特點之一是給高額的回報。
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的,即構成了非法集資: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1、《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擴展資料關于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報酬。
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并受法律保護的。監管思路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一、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二、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不得搞資金池四、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且在實現行業規范之后,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托管鑒于P2P網絡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省級監管部門可借鑒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相關電子登記、資金托管制度,并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方能推動網貸平臺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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