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關于夫妻之間的相關問題,最高法院通過各種渠道,釋放出諸多信息,本篇僅僅是梳理最高法院的批復及近些年公報案例中的13個相關知識,第14個系廣東高院的批復,以饗讀者。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二、唐某訴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繼承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采取何種夫妻財產制所作的約定,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履行,優先保護事實物權人,不宜以產權登記作為確認不動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三、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2、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
3、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系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王見剛與王永安、第三人嵐縣大源采礦廠侵犯出資人權益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5期
裁判摘要:
夫妻一方轉讓個人獨資企業,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則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發生變更的,應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該變更登記不屬于轉讓行為有效的前提條件,未辦理變更登記,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并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應視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范。
五、彭麗靜與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9年第5期
裁判摘要:
1、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夫妻雙方登記注冊公司時應當提交財產分割證明。未進行財產分割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以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處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的行為,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
3、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權的,夫或妻一方與他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另一方對股權轉讓是否明知、受讓人是否為善意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能夠認定另一方明知股權轉讓,且受讓人是基于善意,則股權轉讓協議對于另一方具有約束力。
六、李雪花、范洋訴范祖業、滕穎繼承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6年第7期
裁判摘要: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應當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盡管該子女與男方沒有血緣關系,仍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遺囑中不給該子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符合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七、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6年第5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本意在于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一般只適用于對夫妻外部債務關系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夫妻內部財產關系的糾紛時,不能簡單依據該規定將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他人民法院依據該規定作出的關于夫妻對外債務糾紛的生效裁判,也不能當然地作為處理夫妻內部財產糾紛的判決依據,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仍負有證明該項債務確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號)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你司《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收悉。經研究認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1992年4月2日 〔1991〕民他字第6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以上意見供參考。
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年7月6日 〔1991〕民他字第12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號《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1990年10月11日(90)法民字11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電話答復如下:
1、關于你院請示中一、二條所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共同特征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后,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構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離婚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2、關于處理非法同居案件中,雙方對非婚生子女撫養和非法同居期間財產處理已達成協議,是分別制作判決書、調解書還是用判決形式一并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解除非法同居案件中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屬于牽連之訴,應予一并處理。當事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只須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直接寫進判決書即可,無須分別制作判決書、調解書。
3、關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懷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限制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婚姻法二十七條保護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懷孕,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嚴肅執法,對男方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即應作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判決。女方分娩后,再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是否應當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撫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電話答復(1989年8月26日〔1989〕法民字第21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晉法民報字第1號“關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是否應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撫養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收養”這類問題,情況復雜,應區別不同情況,依據有關政策法律妥善處理。
我們對下面幾種情況的意見:
1、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及我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收養關系是否成立,送養方主要由生父母決定。
2、我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是針對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收養關系已經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能否以未經其同意而主張該收養關系無效問題規定的。
3、在審判實際中對不同情況的處理,需要具體研究。諸如你院報告中列舉的具體問題,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撫養子女的能力而不愿盡撫養義務,以及另一方無撫養能力,且子女已經由有撫養能力,又愿意撫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的,為送養子女發生爭議時,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考慮,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繼續撫養較為合適。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辦理離婚手續的通知(1985年12月30日 [85]民他字第38號)
×××、×××:
你們雙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一事的來信收悉。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你們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存有爭議, 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你們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美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美使領館直接公證。
十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后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批復(粵高法民一復字[2009]5號)
××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后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多數意見。
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是XT科技公司作為一種激勵機制而賦予員工有條件地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資格,并非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性權益。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得財產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在LF與SHS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LF的部分股票期權可行權并獲得財產權益。雖然LF是在離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并獲得實際財產權益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LF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通過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該部分股票財產權益,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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