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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2113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第六條 房地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5261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考試大綱,指定培訓教材。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的考試辦法和試題,報建設部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遺失《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產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五)依法交納稅費;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第六條 房地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考試大綱,指定培訓教材。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的考試辦法和試題,報建設部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遺失《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產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五)依法交納稅費;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
房地產中介法律法規及政策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合同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條例等)和房地產稅收法律法規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條例。明確指出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房地產稅收是指國家通過稅務機關,或由稅務機關委托通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向負有房地產稅繳納義務的納稅義務人征收有關房地產稅賦的國家行為。
很多朋友在購買房屋時都會有疑問,對于購買二手房時的貸款和相關手續卻不太了解。
其實也難怪,因為二手房貸款手續、相關證件的辦理都是由房產中介辦理的,自己只要在貸款協議上簽字就可以了。下面是沈陽市房產局市場產權處處長張綠波教您如何購買二手房,有幾個誤區在購買二手房注意事項。
誤區一:交完契稅,更名過戶全“ok”本 【個案】市民劉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在鐵西區選中一套二手房,繳稅后,一次性給付購房款50余萬元。辦理更名過戶時,他接到鐵西區房產局工作人員通知,其所購房產因賣房人涉及其他法律訴訟而被法院查封,無法進行更名過戶,再找賣房人時已失蹤。
【專家提醒】張處長提醒購買二手房的百姓,繳納契稅只是履行公民納稅義務,并不代表房屋完成交易,只有產權登記到買房人名下,交易才算辦結。現實當中,交完房屋契稅,按交易辦理流程,房屋產權登記到買方名下還需一定工作時間,在此期間,由于房產還處于賣方名下,一旦賣方因其它法律訴訟導致房產被查封,交易更名將無法完成。
誤區二:銀行貸款直接劃,賣房沒風險 【個案】2009年,家住皇姑區的魯先生通過中介,將自有一套房產以50萬元賣給方某,在中介所見證下,雙方約定方某首付20萬元,余款30萬元通過貸款還清。隨后魯先生配合方某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 。
時過多日,魯先生找方某要30萬元尾款,其已杳無蹤跡。魯先生通過查詢所售房產情況得知,方某已用房產以典當方式取得30萬元典當款。
魯先生歷經兩年多訴訟,終將房產追回。 【專家提醒】很多人貸款購買二手房,賣房人在收到部分購房款后,配合買房人辦理房產更名過戶,待房產登記到買房人名下后,再行申請貸款,正常情況下無風險。
可一旦購房人因不具備貸款條件或人為惡意造成貸款不能,賣房人將面臨收不到售房全款的風險,同時面臨買房人變賣房產或持房屋所有權證惡意進行典當、拆借后卷款潛逃的風險,造成賣房人錢、房兩空。 張處長提醒,房產部門的二手房資金監管業務可以同時監管首付款和貸款,第三方監管保障了買賣雙方“錢證兩清”,從而防范此類風險。
誤區三:中介擔保,買房最放心 【個案】60多歲的張先生通過中介看上一套住房。中介介紹此房目前出租開麻將社,由于房主急于用錢,準備低價出售,經商定以28萬成交。
應張先生要求,中介及所謂房主帶其現地看房。隨后在中介見證下,簽訂買賣協議,張先生將28萬元交中介托管,并約定辦理交易時間。
到時中介和賣房人未到場,聯系電話關機,張先生感覺不妙,急忙趕到中介處查看,發現已經關門走人。再到房屋現地了解,此房并未掛牌出售。
【專家提醒】由于中介公司守法經營意識、規范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個別中介公司和“黑中介”違法經營,甚至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直接導致房屋交易風險的頻繁發生。針對個別中介機構的不法行為,建設部相關文件明確要求,中介機構不得代收代付房屋交易資金。
如果張先生選擇房產權威部門的資金監管,完全可以規避被騙。 誤區四:買房得到房證,過戶沒風險 【個案】劉女士2008年為方便孩子上學,在沈河某小區花費近40萬元購得一處二手房,當時該房尚有一年多的貸款未還清,房主稱急于用錢,要求先收全款,劉女士可先入住,并將房證、契證交給劉女士,約定貸款到期還清后再辦理過戶手續。
2009年初,劉女士在家門上看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經了解得知,原房主因經濟糾紛被起訴,應原告申請,該房產已被司法保全查封,找房主已無蹤影,辦理過戶已不可能。 【專家提醒】占有房屋并持有非名下證件,只能表明對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權,不具有產權,一旦產權人反悔或因其它原因出現糾紛,或被司法查封,使用人便喪失主動權。
此時,如果使用人全款付清,追討將難上加難,最后落得房款兩空。此類案例在現實生活中也時有發生。
誤區五:雙方簽字受理,過戶沒問題 【個案】市民孟先生在大東某中介所看中一套二手房,在中介見證下匆忙簽訂了買賣意向合同。按約定在辦結契稅,進入交易程序簽字后,一次性給付賣方100余萬元。
沒想到幾天后得到大東區房產交易部門通知,其所購房產由于賣方與第三方債務糾紛,該房產已被司法保全查封,過戶手續已停止辦理,孟先生聯系房主已聯系不上。種種跡象表明,要回購房全款可能性很小。
【專家提醒】在目前的房屋交易模式中,買賣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大多在交易申請表簽字并遞交后進行,根據交易流程,房屋過戶完成并登記到買房人名下需按規定時限辦理,在此時限內,房屋登記仍為原產權人。如此時交易房產出現查封、拆遷凍結、房屋租賃、不可抗力滅失等原因,交易程序將被終止,買房人將面臨錢房兩空。
此類案例在沈城已多次發生。以孟先生為例,按照法律規定,要追回購房款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且必須在第一債權人實現債權后進行,發生經濟損失已在所難免。
誤區六:簽約劃款后,賣方就安全了 【個案】劉女士準備出賣一套自有住房,經房產中介掛牌出售。來沈經商的張先生相中了該套住房,經中介協調,雙方以36萬元成交,并約定交易簽字受理后,通過銀行卡一次性轉付購。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 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 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 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 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買二手房免不了找房產中介,并簽訂《居間合同(定金合同)》或《傭金確認書》等法律文件。由于《居間合同》大多都由中介公司自己制訂,因此在這些法律文件里,對委托人的約束很多,對房產中介的約束很少。
盡管居間合同中沒有約定中介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中介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責任主要有: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辦理的中介公司訴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托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托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
因此其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4、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其實質是居間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有: 1.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沈陽的不同地區二手房中介費不同,不同中介收費不同,通常是1%到2%之間。
二手房中介費如何計算:
1.一般來說,二手房中介費是房屋成交價格的1%至2%。但是中介服務費在目前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一般都是按照業內的習慣來收取的。那么我們接下來看看二手房中介的一般收費標準。
2.現在二手房中介費一般都是按照總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費和0.5%的保障服務費(擔保費)。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二手房交易價的1-1.5%,有的時候實在收不上來就能收多少是多少了,因為他們收取的二手房中介費全是自己純賺的。
3.中介公司表示2.7%的經濟服務費中已包括房地產登記、辦理二手房入住相關手續等費用,購房者只需額外交納80元的房本工本費及公司代收的1500元公積金貸款擔保金即可。
二手房中介費可以砍價:
1.二手房中介費當然可以砍價,雖然政府主管部門規定少數特別復雜的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必須經交易各方協商同意才可以確定二手房中介費,但是可以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
2.認識二手房中介公司里的人,注意:現在二手房中介費一般都是按照總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費和0.5%的保障服務費(擔保費),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二手房交易價的1-1.5%,其實二手房中介費一般都是按照業內的習慣來收取的。
擴展資料:
二手房中介費收費標準及相關法律規定:
1.為規范房屋買賣服務市場價格行為,降低房屋買賣服務費用負擔,中央發改委與住建委就聯合下發了《關于降低房屋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房屋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統一不超過2%。
2.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房屋買賣當事人自愿選擇,通過購房合同明確約定。其中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不超過200元/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介費
相信很多人在二手房買賣當中都吃過很多虧,也掉過很多語言陷阱。二手房的買賣過程是非常復雜,且處處存在陷阱的。既怕舊房產權有問題,怕遇到黑心中介,又怕交易的手續繁瑣。小編在此將為各位講述關于沈陽二手房交易程序有哪些,請閱讀下文。 一、沈陽二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
繼承的房產在出售時 (1)營業稅:從已故的被繼承人購買該房產的日期算起(不是按繼承人取得該房產時間),滿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不滿2年征收營業稅。非普通住宅不論是否滿2年都要收5.6%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從已故的被繼承人購買該房...
2005年4月19日,被告與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了團購《協議書》,約定由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對被告擬開發的遼大輕校小區住宅(即現在的水木清華住宅)進行團體預購。原告在看到此《協議書》之后,參加了團購,原告于2005年4月21...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焦點問題為郝農林關于立即對涉案房產停止執行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1.郝農林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
2005年4月19日,被告與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簽訂了團購《協議書》,約定由建設銀行沈陽北站開發區支行對被告擬開發的遼大輕校小區住宅(即現在的水木清華住宅)進行團體預購。原告在看到此《協議書》之后,參加了團購,原告于2005年4月21...
1.關于房產中介的法律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
1.關于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一) 主要法律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
我朋友之前也有離婚股權糾紛問題,她請律師是去的家理律所,這家是中國規模最大的婚姻家事專業律師事務所,只接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委托的,這家律所的律師專業,經驗豐富,最后成功幫助我朋友解決了問題,感覺特別靠譜。
裁判要旨:1.借名人與出名人為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簽訂的《房產代持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借名人依據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對該房屋的執行。2.在借名買房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借名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