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并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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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備案總體性要求
1、私募基金在投資運作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1-4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1-14》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得變相保底保收益,不得違反相關杠桿比例要求,嚴格履行相關信息披露要求。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并保證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統填報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認真閱讀本須知和系統提示,保持所上傳材料與系統填報信息(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和從業人員管理平臺)一致,上傳私募基金備案承諾函、基金合同、風險揭示書、實繳出資證明等相關書面材料且簽章齊全。
4、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結合私募基金投資運營實際,及時報送基金重大事項變更情況及清算信息,按時履行基金季度、年度更新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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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備案三大誤區
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4號公告》”),要求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此后經過兩年多的實踐探索,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申請機構的要求越來越趨向于具體化和嚴格化,所需提交的信息和資料逐步增加和細化,同時對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也嚴格規制,如非按照要求悉心籌備,很難高效地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程序。
誤區一:為“保殼“而“保殼”
《4號公告》吹響的是中國基金業協會針對私募基金行業進入規范監管的博弈號角,私募基金為“保殼”而“保殼”或許能保得一時安全,但若未能擺正態度,領會和遵守監管精神,即使能暫時渡過當前這一關,也很可能在后續的征途中倒下。中國證監會于2016年1月15日通告了2015年對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檢查執法的情況,列舉了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五大違法違規問題,對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出行政處罰,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2家私募銷售機構及8個相關責任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還對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對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
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首先自身檢討,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包括登記備案信息是否失真,是否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資金募集行為是否存在違規,是否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夸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投資行為是否存在違規,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公司管理是否有失規范,如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沒有建立利益沖突防范機制或執行不到位等;經營行為是否涉嫌違法犯罪,如以虛假或夸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只有捫心自省,擺正態度,端正行為,合規合法,才能立于長久不敗之地。
中國基金業協會對“保殼”和“倒殼”的行為也表示不支持甚至是反對,并指出備案并非“一備了之”,登記之后的機構應當履行持續報告的義務,持續遵守協會規則,才是保證持續合規的基礎。實際上,根據《4號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使“保殼”成功,后續征途上仍有很多紅線,一不小觸及就會中箭,包括但不限于:
1.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3.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誤區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只要抄抄有了就行
當前,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了“保殼”而將注意力重點放在工商登記營業范圍和高管資格等方面,而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各項制度往往要求律師提供相關制度模板,簡單套用。《4號公告》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基金業協會于今年2月初已經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和《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目前正在制定的還有《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等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梳理自身的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具備了上述制度,并是否與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相一致,包括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制度有了,不能束之高閣而不用。基金業協會于2016年3月18日發布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八)》,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對申請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開展盡職調查時,應當核查和驗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第四條第(八)項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機構運營關鍵環節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2.判斷相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的規定;
3.評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可見,如果僅是簡單復制套用相關模板制度,而沒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沒有確保相關制度的有效實際執行,是無法達到監管部門的要求的。在目前很多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架構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
誤區三:《法律意見書》成本越低越好
《4號公告》要求,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都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因此是否能夠取得一份高質量、無保留意見的法律意見書成為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能夠成功保殼的關鍵要素之一。
然而,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對于律師以及《法律意見書》的重要性沒有充分認識,過度看重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費用是否低廉。盡管基金業協會沒有將能夠提供《法律意見書》的律所限定為協會的18家會員律師事務所,但對律師的盡職調查和出具《法律意見書》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盡職調查不僅要有書面文件審查,還要采取實地核查、人員訪談、互聯網及數據庫搜索、外部訪談及向行政司法機關、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詢證等等多種核查措施。《法律意見書》要求陳述文字應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業法律意見內容具體明確,所涉內容應與申請機構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信息保持一致。
目前,一次性通過基金業協會審查的《法律意見書》還不多,很多提交的《法律意見書》由于缺乏盡職調查過程描述和判斷依據、內容雷同、簡單發表結論性意見、未核實申請機構系統填報信息等問題而被否。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充分重視律所和律師的重要性,選擇規范、高質量的律所和律師,借助外部律師通過盡職調查和出具《法律意見書》相關工作,對自身的風險控制及內控制度予以梳理和完善,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而不應簡單地依靠價格是否低廉來選擇律所和律師。
來源: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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