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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文件: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督ㄖā访鞔_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擴展資料:
在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當前國內很多施工企業采取掛靠方式承接工程時,一般都會在投標前事先和掛靠方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標,則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再簽訂一個正式的轉包合同(或名為分包合同)。
當然,這些協議都不會對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業主方很難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業主方才發現其中的玄機,只能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通過庭審進一步查清相關事實。因此,選擇總承包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實際上在被掛靠企業,而非業主方。
參考資料:掛靠_搜狗百科
依據我國建筑法的規定,工程掛靠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工程掛靠行為可能對建筑工程質量構成一定的威脅。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
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建筑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出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不得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從事任何形式的工程?!?/p>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從法律上講,掛靠經營實質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某種行業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所具有的某種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經營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1、從行政法角度分析掛靠的屬性及后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市場主體要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格或資質,從而實現市場的有序性和規范化。
而國家通過行政許可等手段,對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對于達到某種行業要求的市場主體,允許其進入市場,而對未達到某種行業標準的市場主體,不允許其進入市場,有效防止了不具備資質或生產經營條件的經濟組織從事該項經濟活動,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當競爭和其他有損交易秩序的行為發生。 而掛靠經營正是對行政審查的規避和違反,掛靠者在不具備資質的的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因此,掛靠經營在行政法上屬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對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2、掛靠在民法上的屬性及責任承擔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掛靠是掛靠者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既然是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并征得被掛靠者同意,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理應由被掛靠者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既然被掛靠者允許他人從掛靠經營中獲得了利益,其承擔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風險也是理所當然的。
3、掛靠之刑法屬性及后果分析 在掛靠經營中,一部分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這些領域中,如果掛靠單位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掛靠方),掛靠有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被掛靠方),承接經營業務,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掛靠方向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是掛靠行為。
掛靠經營行為實質是承包承租經營行為。若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由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掛靠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掛靠方和被掛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掛靠方的利潤為依據;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的結算屬于內部承包經營行為。
掛靠經營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后果
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沒有良好的信用,市場經濟難以運行。而掛靠行為在民法一般之法理上屬典型欺詐行為。掛靠者在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情況下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經營,或雖可獨立經營,但為經營之繁榮而借他人名義經營,而第三人往往基于對被掛靠方的信任才與之進行交易;對于被掛靠方來說,明知掛靠
方行為不適,為獲得某種“利益” 而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經營,使第三人陷入錯誤的思考狀態中,由此造成的債務,理應由二者共同承擔,以保護善意第三人,規范市場交易秩序。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執行。
2.行政法律責任
掛靠經營行為中,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都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均需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
被掛靠人違背了行政許可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實施許可,不得將被許可的權利隨意轉讓他人的法律規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十九條還規定了出讓、轉借行政許可的責任:被許可人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掛靠人在沒有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下,便假冒被許可人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顯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
3.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掛靠經營活動觸犯刑法,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掛靠經營承擔刑事責任時必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違反了《建,“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p>
二、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第四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p>
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盼你采納為最佳答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分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
二、掛靠是違法的。有兩種情況:1.證書只用于對方升級資質,不用于實際的工程項目。只掛證不掛章。這樣的話,就不存在什么風險。目前大部分是這樣的。 2.證書和印章都被拿去,用于投標、用于工程,而且該工程還以你的名字作為負責人。出了事情的話,你肯定要負責的。
三、“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
四、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一、違反了《建,“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p>
二、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第四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p>
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盼你采納為最佳答案。
(一)掛靠 掛靠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業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并向后者提供報酬的經營形式。
掛靠關系一般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簽訂協議,掛靠方使用被掛靠方提供的介紹信、合同書、銀行帳號、印章等經營資格、證明,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并向被掛靠方支付所謂“管理費”的經營形式。掛靠雙方實際上是一種有償使用資格證照的合同關系;對外,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進行活動, 對內則以依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掛靠還可以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約定,掛靠者以被掛靠者下屬單位或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被掛靠者營業執照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二)掛靠的法律性質及法律后果 從法律上講,掛靠經營實質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某種行業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所具有的某種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經營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1、從行政法角度分析掛靠的屬性及后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市場主體要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格或資質,從而實現市場的有序性和規范化。
而國家通過行政許可等手段,對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對于達到某種行業要求的市場主體,允許其進入市場,而對未達到某種行業標準的市場主體,不允許其進入市場,有效防止了不具備資質或生產經營條件的經濟組織從事該項經濟活動,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當競爭和其他有損交易秩序的行為發生。而掛靠經營正是對行政審查的規避和違反,掛靠者在不具備資質的的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因此,掛靠經營在行政法上屬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對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2、掛靠在民法上的屬性及責任承擔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掛靠是掛靠者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既然是以被掛靠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并征得被掛靠者同意,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理應由被掛靠者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既然被掛靠者允許他人從掛靠經營中獲得了利益,其承擔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風險也是理所當然的。
五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擅自對外保證擔保所生之債。 一、與工程發包方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 絕大多數意見認為,根據《意見》第43條的規定,列掛靠雙方為共同訴訟主體,對發包方因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因為發包方和被掛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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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4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1、如何界定掛靠施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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