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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1、干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并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不為求賞,愿意幫忙!
樓主所問的“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指的是哪部法律、行政法規?”
關于“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實際上有兩個不同時期的文件規定:
A.《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務院發布,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務院修正發布)。其中,
第十五條規定“養老待遇的規定:
甲、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一般工齡已滿二十五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者,可退職養老。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者,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不相關的內容,刪略。)
后來,到1978年國務院又頒布了兩個《暫行辦法》,即——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其中,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規定了所謂的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齡,即——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了所謂的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即——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這就是平常所說的“干部法定退休年齡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工人法定退休年齡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并沒有廢止,有些規定用后來的其他法律法規所替代,但是,法定退休年齡則是按照1978年的國務院的兩個《暫行辦法》執行。因為《暫行辦法》規定“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以上意見,供參考!
【干部 退休 退職】《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工人 退休 退職】《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定退休年齡對于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只有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才能辦理退休手續,所以無論是提前退休還是延遲退休,那么都會影響到我們的切身利益,近期網上有關延遲退休的消息引發了廣泛熱議,那么今天我們就來看看2020年退休年齡的最新規定。
2020年我國法律規定,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性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其中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另外針對部分特殊人群,國家是允許提前退休的,例如從事井下、高空等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或其是從事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的,男性職工規定55周歲,女職工45周歲就可以辦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在經過相關部門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累計工作年限達10年的,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即可辦理退休。
近幾年網上有許多關于延遲退休年齡的消息,早在2012年,我國就已經密切關注延遲退休的政策,在2016年人社部出臺的“十三五規劃綱要”文件中,就明確提出了眼知道漸進式的延遲退休方案,出臺方案的時間為2017年-2020年,如果按照此方案來看,今年是出臺延遲退休方案的最后期限,由于我國遲遲都沒有出臺延遲退休的方案,所以有朋友猜測,延遲退休可能只是說說而已,對此人社部表示,未來延遲退休是必然趨勢。
之所以會延遲退休,是因為我國目前是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在53到55周歲,而世界大部分國家的退休年齡都是在65、66周歲左右,未來隨著人們預期壽命的延長,退休年齡也可能會被延遲。
另外我國當下人口老年化趨勢比較嚴重,如果不調整法定退休年齡,未來我國勞動力會驟減,國家的養老負擔會加劇,為了緩解這一國情,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會真的延遲退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并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的規定,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并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2、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準予退休。
擴展資料:退休的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重申了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78〕104號) 7/13/2004 17:55:27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 1978年6月3日發布)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于工人隊伍的精干,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54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給。
退休費低于25元的,按25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于35元的,按35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并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于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準后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后,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費,低于20元的,按20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150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于本人兩個月標準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后,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
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村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
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后,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
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后,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
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后,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準工資。
對于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后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準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
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
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
關于退休年齡,我國實行男女退休年齡不同的政策:男職工60歲,女職員55歲,女工人50歲。這一規定從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國初期,我國男性工人職員退休年齡為60歲,女性工人和職員退休年齡都是50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3日政務院第73次政務會議通過)]。1956年起,“女職員”與“女工人”的退休年齡開始有差別。1955年底,國家機關女性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提高到55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體“女職員”的退休年齡從50歲提高到55歲[《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齡還是50歲。從此,我國男女退休年齡一直為男60歲,女55/50歲,至今沒有改變。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93年8月14日 國務院令125號)在退休年齡上依然維持1955年機關工作人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規定
國務院國發〔1978〕104 文件規定(至今仍使用該文件):凡是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國家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干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干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干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4、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5、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修養的職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動性肺結核符合上述第(3)項規定年齡的職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區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此條的執行,不需要管年齡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一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
二是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九年的(從事高溫工作是指經常在攝氏三十八度和熱輻射強度三卡以上場所工作);
三是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的實際年限。但是,在連續計算工作年限時,凡在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另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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