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同糾紛找哪個法院起訴?
合同糾紛雙方可以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了方便合同糾紛的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與合同有關聯的地方的法院起訴,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還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約定法院管轄的做法只適用于合同糾紛,而不適用于其他的民事糾紛。
2、合同糾紛案件起訴時應提交哪些證據材料?
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如您對自己所提的主張不實施舉證或證據材料無法證實其主張的,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在起訴第一審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時,須提供下列一般證明、證據:
(1)企業法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原件,如是復制件,須與原件核對并加注明后,將原件退還),開戶銀行和帳號。起訴狀上的原、被告名稱,須與營業執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體已變更、合并、關閉,需加以說明,并提供被告現在的準確所在地。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
(3)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文書、電報、信函(包括信封)、圖表;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簽訂地及其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復制件須經過核對。
(4)送貨、提貨、托運、運輸、驗收、發票等憑證。
(5)貨款、工程款、運輸費、保管費、租賃費、轉讓費、勞務費、酬金等結算憑證和有關財務帳目的復印件。
(6)要求賠償損失的依據及有關證明。
(7)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依據、計算辦法及有關證明。
(8)起訴前自行協商或通過有關部門處理的有關憑證。
(9)其他與訴訟有關的依據。
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其他必要證據:
(1)建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須提供: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工程承包單位營業執照的原件(如復制件,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加注明后,將原件退還)、技術級別證書,建筑許可證、工程決算書及其審核意見書和工程驗收報告等。
(2)質量糾紛,須提供:質量檢驗的鑒定報告,如有產品封樣驗收規定的則應有產品封樣的日期、方式等說明和有關實物。
(3)技術合同糾紛,須提供:與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與計劃書,技術標準與規范,原始設計與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照片等。
(4)商標侵權糾紛,須提供: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核準日期;假冒產品的實物、書證;受損害情況和經濟數額的計算依據、證據等。
(5)專利侵權糾紛,須提供:專利證書、被侵權的實物、書證,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異同的具體說明,受損害情況和經濟數額的計算依據、證據等。
(6)涉外經濟合同糾紛,須提供:公司章程、商業、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貨物提單、裝運單。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如是港澳地區的,須經過公證;如是外國的,須經過公證和我駐外使、領館的認證。
3、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是,還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訴訟時效: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就是1年。但如果身體傷害是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就應該適用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訴訟時效為3年的規定;涉外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另外還需注意,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而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但無論如何,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有必要申請訴訟保全嗎?
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根據這一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有可能很快滅失或被隱藏、轉移,使自己申請給付的訴訟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為判決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當然,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有勝訴的把握,否則,如果將來敗訴了,則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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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 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 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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