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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舉止文明、禮貌待人,表自然端正,為幼兒作表率,堅持講普通話。
2.有愛心,有恒心,熱愛幼教事業;熱情待人,相互尊重,能與家長保持溝通;
3.關愛尊重幼兒,帶著一顆童心平等地與幼兒交流,聽取幼兒提出的正確意見,滿足幼兒的合理要求;同時對幼兒的無理要求敢于說“不”;
4.舉止大方,動作輕盈,坐、立、走姿勢端正;儀表端莊,服飾美觀、整潔;
5.因材施教,因人施教,注意發揮孩子的特長,使教育工作做得更細致,更有針對性;
6.做事認真負責,有始有終,事業心強,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7.積極進取,勇于探索,善于思考,勤于動手;
8.保持周圍環境整齊、清潔、優美,將各種用品存放在固定的地方,保持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用完后能及時放回原處;
9.勤儉節約,愛護公物,保護園內各種設施、玩具、器械,使用物品妥善保管,各種財產要登記造冊,定期清點。處處做孩子的表率。
10.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尊重、了解幼兒,與家長密切配合,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教育,保教結合,促進身心和諧發展。
11.關心集體,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同事間友好交往,以誠相待,不議論他人,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自尊、自愛、自重、自強。
12.不斷提高科學文化和教育理論水平,鉆研業務,精益求精,實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7年6月1日起執行
3、《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4、《幼兒園管理條例》
5、《幼兒園工作規程》
6、《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
7、《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8、《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9、《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依法治園教育工作,切實提高全體教職工的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和保護幼兒的能力,5月7日下午,當代之星幼兒園對全體教師進行了題為“幼師法律法規及師德”的培訓培訓一共分為三部分: 一、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條例、了解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與相關法律責任及幼兒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師德的培養;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養基礎法律素養。
培訓中,易園長運用了一些一線教師較為容易遇見的典型案例,深入淺出地對幼兒園勞動合同的爭議、幼兒園人身傷害的處理與預防、與家長溝通的技巧等幾個方面內容進行重點闡述。 通過這樣結合實際的案例培訓,讓我園的每一位老師在輕松的氛圍中熟悉了法律法規,增強了自律意識。
同時也學習了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們的老師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類似情況,必定能采取積極有效的解決途徑,既能保護自己,規避風險,也能保障孩子們的安全。
與幼兒園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一、“民法”中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幼兒園、學 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 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某種主觀意志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其行為的 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后果的發生;過失則指行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沒有足夠的謹慎和勤勉 ,例如,對損害后果應該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是未合謹慎;預見到了卻沒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齡、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工作范圍等各種條件制約的。
這些 方面也就成為判斷有無過錯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國家和地區在確定學校人員責任時,堅持“細心 的家長”的要求,并以此作為過錯的衡量標準。
過錯原則一般適用于對一般侵權的歸責,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項: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行為人過錯。這里特別應注意的是,違法行為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實施法律 所禁止的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就是作為的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行為義務,致他人受損害,便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和過失的主觀意志狀態往往成為幼兒園民事糾紛的爭論焦點,易使幼兒園在法律訟爭中 處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過錯原則,則不必由原告方證明其主張,而由被告方證明自己無過錯,若不能證明自 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
二、“教育法”中的有關規定 “教育法”第44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 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條: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來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16條第一款: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第17條: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第26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戲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 活動的室內吸 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48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52條: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四、《幼兒園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 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規程”第三章“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第12條: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制度。
第13~20條,明確規定了幼兒園應當制定有關制度,對在園幼兒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對幼兒進行 安全教育。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須遵守的法規。
第六章“幼兒園的工作人員”第41條是獎懲條款。如果教職工在安全、衛生、保健等方面出現失職,顯然 適用本條的罰則。
第八章“幼兒園與幼兒家庭”第47條規定: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 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五、《幼兒 園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3 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在幼兒全面發展教育中,幼兒體育始終是第一位的,而幼兒體育中首要的內容是安全、衛生、自我保護意 識與能力的教育與培養。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 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生活 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由本條可見,《民法》中雖 未明確規定幼兒園為幼兒的監護人,但幼兒園卻承擔著類似監護的職責。 第16、17、18、20、21條都明確具體地強調了幼兒園在幼兒安全衛生方面應盡的職責。
第五章,是獎、罰則,幼教工作者也必須了解。 六、國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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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文字定期檢查制度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為指導,進一步優化幼兒園語言文字的校園環境、、加強幼兒園文化的建設,制定本定期檢查規章制度。
一、教師教學用語用字規范。
1、教師備課時書寫用字要求:所有備課筆記、觀察記錄、教學案例、聽課筆記等用字符合要求,不得書寫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
2、教師在課堂教學和日常教育中要使用普通話
3、教師與家長進行交談時,必須使用比較標準的普通話。
4、教師在家園聯系冊、評語等中寫規范字。
5、教師有語言文字規范意識和應用能力。
二、幼兒園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能力作為教師業務考核、職務晉級、評優評先等的基本內容和條件之一。
三、幼兒園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能力作為教師業務學習、職后培訓、教學基本功訓練的基本內容。
四、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實行教師持普通話等級證書上崗。
五、幼兒園將普通話的應用能力作為對幼兒的管理要求。
小葵花幼兒園
2019、3
語言文字檢查制度
小葵花幼兒園
2019、3
哦,教育方針那是不是《幼兒園工作規程》。
以下是其中節選的內容,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
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為3周歲至6周歲(或7周歲)。
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亦可設一年制或兩年制的幼兒園。第五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
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發展幼兒智力 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 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
萌發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友愛、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培養幼兒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第四章 幼兒園的教育。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面的教育內容,井滲透于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寓教育于各項活動之中。
第二十二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動靜交替,注重幼兒的實踐活動,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要從實際出發,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規,堅持一貫性、一致性和靈活性的原則,培養幼兒的良好習慣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教育活動應是有目的、有計劃引導幼兒生動、活潑、主動活動的,多種形式的教育過程。教育活動的內容應根據教育目的,幼兒的實際水平和興趣,以循序漸進為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
組織活動應根據不同的教育內容。充分利用周圍環境的有利條件,積極發揮幼兒感官作用,靈活地運用集體或個別活動的形式,為幼兒提供充分活動的機會,注重活動的過程,促進每個幼兒在不同水平上得到發展。
第二十五條 游戲是對幼兒進行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應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選擇和指導游戲。
應因地制宜地為幼兒創設游戲條件(時間、空間 材料)、游戲材料應強調多功能和可變性。應充分尊重幼兒選擇游戲的意愿,鼓勵幼兒制作玩具,根據幼兒的實際經驗和興趣,在游戲過程中給予適當指導,保持愉快的情緒,促進幼兒能力和個性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注重潛移默化的影響,并貫穿于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應在各項活動的過程中,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尤應注意根據幼兒個體差異,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不要強求一律。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兒園,可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和小學應密切聯系 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編輯本段第五章 幼兒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設活動室、兒童廁所、盥洗室、保健室、辦公用房和廚房。有條件的幼兒園可單獨設音樂室、游戲室、體育活動室和家長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兒園應設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間和教職工值班室等。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游戲和體育活動設施,并創造條件開辟沙地、動物飼養角和種植園地。
應根據幼兒園特點,綠化、美化園地。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待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 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和樂器等。
寄宿制幼兒園應配備兒童單人床。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有教育意義并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幼兒園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建筑規劃面積定額、建筑設計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第六章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按照編制標準設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 醫務人員、事務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原勞動人事部制訂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第五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第十三條規定:“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 《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規定:“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第二十條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 ( 班級 ) 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干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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