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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市場的管理是綜合的管理體系,涉及法律、道德、管理、服務、信息等多方面的統籌規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
藝術品市場的凈化需要從藝術品產生到交易以及再交易等多環節、多主體的規范和自律。當社會的道德水準不斷下降而影響到社會的正常發展時,法律就必須規定出道德的底線,否則道德滑坡和市場混亂就不可避免。
法律規制是必要的。綜觀強烈呼吁書畫藝術品打假的文章,作者焦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同必須杜絕藝術品市場的浮躁一樣,我們對藝術品市場的規范也不能失之冷靜。
渴望國家和政府短時間制定出嚴刑峻法,執法部門立即變為剛正不阿的執法者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一些藝術界學者及部分藝術主管部門的官員認為,我國在藝術品打假方面的法律還是空白。
但綜觀《民法通則》、《合同法》、《著作權法》、《拍賣法》以及《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筆者認為,中國對藝術品特別是美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并非空白。但藝術品市場的確缺少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和主管部門缺乏可操作性的行為規范。
《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17項具體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對作者創作性勞動的肯定,是打擊造假售假的法理基礎,也是規范藝術品市場的法律依據。
藝術原創的過程就是一個真實的藝術品誕生的過程,它所涉及的是藝術創作者著作權法律關系,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法律關系。但現實生活中作品的產生還涉及非常態的臨摹作品的權利認定以及對造假售假的態度問題。
1.原創作品的權利登記制度。原創作品的作者權包括發表權、修改權和獲得報酬權等17項具體的權利,它是一種絕對權,它不受任何其他權利的制約,是獨立存在的。
但著作權的產生不依賴于任何程序,作品只要創作完成,作者就享有了著作權。如何保障作者的原創權利呢?有學者認為需要引入登記制和交易強制登記制。
登記制對原創作品的保護能起到較好的作用。各國也對作品登記制有不同程度的重視。
從法律的角度講,辦理了登記的作品,并不必然妨礙同類題材的其他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作品登記主要是為了方便作品的著作權人與作品的使用、傳播者,在作品發生權利轉移或權利受到侵害時,充當一種類似于產權歸屬證明的證據。
因此,鼓勵登記一定要堅持自愿原則,強制登記制或任何擴大作品強制登記范圍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玻璃藝術品2.建立臨摹作品的許可披露制度。
臨摹是法律許可的對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疇。根據臨摹作品的來源可分為古代作品臨摹和現代作品臨摹。
根據臨摹作品使用方式又分私人使用和交易使用兩種。臨摹既是一種學習方法,同時也是新作品產生的一種方式,特別是對年代久遠的作品。
臨摹作品因具有一定藝術欣賞價值,所以法律應保護其合法的流通渠道。但認可臨摹作品的合法性并不等于放任臨摹作品的管理。
執法部門一定要堅決杜絕以臨摹品假冒真品,或者假冒他人的名義標注臨摹品的行為。建立以交易為目的的臨摹品許可披露制度,在標明其為臨摹品后才可以進入市場交易,對違反者要處以重罰。
參照國外做法制定臨摹品上市交易規則。比如國外的博物館允許復制名畫,他們嚴格把握其尺寸必須小于原作,以免與原作混淆,同時也要標明是臨摹和仿制。
3.嚴厲打擊造假窩點,從源頭上遏制假冒藝術品的產生。日前,造假正朝著集團化和產銷一體化發展,極少數地區的鄉鎮已經發展到家家戶戶造假的地步。
造假集團從造假的原料(如紙張、筆墨)到設備、人才一應俱全,形成了規模化的一條龍服務。造假產品自由流通交易,很多地方造假產品竟然成為當地的龍頭產業。
這種現象與當地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和短期的政績觀直接相關,與立法的缺失和執法的松懈相關。嚴格行政執法,對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為行為予以追究,是遏制假冒偽劣藝術品規?;a的可行之路。
1. 為推動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規范發展,協會組織起草了《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補充協議、《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臺交易業務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臺交易風險管理指引》,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會員單位簽訂《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的,應將簽訂的主協議報協會備案。
2. 三個自律規范內容
SAC主協議是證券公司柜臺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雙方使用的標準合同文本,是對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諸多共同問題所做出的約定,主要包括單一協議定義、違約事件與終止事件及其處理、終止凈額結算等相關內容。
SAC主協議共14條,主要條款有:單一協議與協議效力等級、付款與交付義務、凈額支付、違約事件、違約事件的處理、終止事件、終止事件的處理、終止凈額結算、利息、賠償和費用、陳述與保證、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通知、其他和定義。
鑒于SAC主協議是對交易雙方相互權利的約定,并不涉及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內部管理事項,為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證券業協會決定在起草主協議之外,結合證券公司柜臺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點,起草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規范。
業務規范共28條,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規范的適用范圍,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業務資格要求,交易對手方的管理,證券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資料保管、信息報送要求等。
3. 考慮到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同時借鑒國際市場普遍針對金融衍生品單獨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指引,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風險管理指引。風險管理指引共10章38條,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風險管理的整體要求,為第一到第二章,包括風險管理的目的、定義、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及要求等。第二部分為第三到第七章,針對主要風險類型作出相應的技術指導與規范性建議,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法律合規風險等。第三部分為第八到第十章,包括估值與會計核算管理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等。
我國民間收藏支援至少可追溯到封建時期,已經歷幾千年歷史,c遭受無數戰亂,幾天在人貨的破壞,但其蘊含量遠超過官方博物館的常量,是國家必須加以重視和寶貴文物資源,然后明街產品在流通的各個環節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執法,法律等現象,對民間藏品的有效保護,形成的其他阻礙。
那發進取的規定,脫離實際拍賣環節的指甲拍假,惡意哄抬拍品價格及用物拍賣進行犯罪的現象屢有發生,明天文物先進沒有門檻,毫無規范等,那像重生之此煙無墨流通市場形成的成績估計法違法的局面,而政府在文物流通的過程中也未能發揮應有作用。本文結合,。
中國當前的藝術市場表現出兩大特點:一方面藝術市場火爆,藝術品收藏的群體大大超過了專業收藏家和鑒賞家,諸多買畫者藝術品收藏為重要的投資手段,許多藝術品拍出千萬天價;而另一方面,書畫市場假畫、贗品泛濫,不僅損害了畫家個體的合法權益,更破壞了中國書畫在收藏者中,乃至世界藝術市場的聲譽和信譽,阻礙了中國書畫行業的健康發展。
如何規范藝術市場,在全國政協第十屆二次會議召開之際被提出。 藝術市場的主體畫家、鑒定人、畫商、拍賣行、買畫人,規范藝術市場即是對這幾類主體行為以及相互之間權利與義務的調整與規范。
首先具體分析當前藝術市場各主體市場參與中存在問題,發現癥結,以在規范制定中對癥下藥。 畫家自身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體制內享受行政權利的畫家決定制”,即畫家的職稱與頭銜取代藝術市場的專業評論與市場影響力,而成為評價畫家及其作品的價值的主要依據,這樣畫家的創作力及其作品的保質性評價失去動態標準。
這種體制帶來的弊端就是畫商及畫廊在書畫作品鑒定與推薦中作用的弱化,甚至失去必要性,同時為藝術腐敗埋下禍根。 畫商與畫廊作為一級藝術市場,理應是藝術品進入交易市場中經歷的重要環節,起著藝術品的鑒定、定位和推薦的重要作用。
在國外規范化的藝術市場中,一般書畫作品進入畫廊,買畫人便可以對書畫作品價值的真實性產生信賴。藝術市場因其包含的特殊的藝術價值及交易標的的獨一無二性畢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場,畫商要對畫家承擔更多的維護其藝術聲譽的義務,對買畫人承擔更大的標的符合交易要求的瑕疵擔保義務,畫商與畫廊對其所經營的藝術品的鑒定與市場定位的義務是與生俱來的,健康的藝術市場對該義務的要求也應是嚴格的。
而在我國,一級書畫市場是在先天不足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雖然現在各種畫廊不乏活躍,但魚龍混雜、急功近利。不僅沒有維護書畫的聲譽與信譽,反而以假畫、贗品迎合附庸風雅者,雖然表象上繁榮了文化市場,但實際是破壞了藝術的價值、混淆了大眾的鑒賞視野,以致大眾對一級市場不再信任,為二級市場的越俎代庖埋下伏筆。
拍賣行作為二級藝術市場是現在暴露問題最多的一個環節,也是批評者的矛頭首指的靶子。拍賣行的黑幕屢見報端,如拍賣場上耍騙局,委托方既賣又買;操盤手和拍賣公司或賣主、拍賣行與競價人、競價人之間相互勾結;甚至把拍賣行當成行賄、受賄,洗錢的工具。
除了這些嚴重的違法行為外,拍賣行為了從拍賣活動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常常不顧藝術品本身的價值而進行大肆的商業宣傳,過分操縱市場,抬高拍賣物的價格。我國對拍賣行進行調整的現行法律法規只有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國拍賣行業拍賣通則》,但即便是這兩部法律規范,對我國不成熟的藝術市場,有些規定籠統,需要增加相關細節,具體規范。
比如,在買畫者買到假畫向拍賣行求償的案例中,拍賣行以《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作為免責理由。這項辯護理由并不成立。
因為這條免去的僅是善意拍賣人對拍賣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并不能免去拍賣行故意串通賣畫人,哄抬畫價,欺騙買畫人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健康的藝術市場中,拍賣行作為買畫人與賣畫人的中間人,其權利與義務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拍賣標的,收取費用,而不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保證人的責任,而承擔該責任的是賣畫人。
同時根據拍賣法規定,拍賣行有權鑒定拍賣物,這進一步說明,拍賣行對拍賣物進行鑒定不是拍賣行的法定義務而是權利。但是,在拍賣行與相關當事人惡意串通,以內幕交易、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侵害其他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嚴重損害了藝術市場的交易秩序時,拍賣行不能依據該條免責。
國外藝術市場的發展中,一級市場的規范是二級市場健康運作的前提。而在我國,二級市場的熱鬧卻是發生在一級市場發展的不成熟不規范階段。
這種不正常的現象之后,是大量對假畫充斥的一級市場失去信賴的民眾,紛紛轉向二級市場,卻被惡意的拍賣行欺騙,付出更慘重的代價。其實,問題和癥結在于,藝術作品價值鑒定體系的缺位,而在西方,藝術品的價值通過在一級市場的流通而經過市場評價與檢驗得到公認。
買畫人雖然是權利受侵害最嚴重的一類主體,但對藝術市場的現狀,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F實中,有許多消費者知假買假,使假畫、贗品有相當的市場。
這一方面出于經濟的考慮,而更重要的是藝術鑒賞力的缺乏。在我國一直是美協、書協和畫院都作為藝術的公共指導的機構,使我們的公眾無法進入起藝術的價值這樣一個專業性很強的領域。
培育一個健康的文化市場,不僅要依靠法規,也要依靠每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對文化產業負責的心態。 通過以上分析,規范藝術市場,不僅僅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健全,還包括書畫家評價體制的改革、各級藝術市場職能的準確定位與各自作用的積極發揮、專業鑒賞體系的建立以及整個民族藝術鑒賞水平的提高等,具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改變體制內享受行政權力的書畫家決定制,從法律上開放非。
1。進一步用列舉法明確了所管理藝術品及其經營活動的一些具體范圍。
2。明確了監管的范圍。即是對藝術品經營活動及過程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的監管,而不是對藝術品市場進行全程監管。
3。突出了監管的內容與方法。表現在:一是對藝術品的內容進行全程監控;二是明確主體,強化主體責任;三是經營主體進行程序性、規程性監管;四是強調并強化了信用監管。
4。強調并明確了藝術品受買人為消費者,突出了對藝術品受買人這一消費群體的法律保護問題:一是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對經營者提出保護藝術品消費者權益的要求,為出售藝術品進行明示制度,保障受買人的知情權;追溯式的盡職調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等。
5。力圖進行建構藝術品經營管理的新制度。建構:一是藝術品經營的準入制度。二是信息對稱的明示制度;三是可追溯性的盡職調查制度;四是鑒定評估的規程制度;五是征信與信用管理制度;六是專家咨詢與審查制度;七是經營審批與執法處罰制度。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辦法突出了基于中國藝術品市場發展熱點、現狀的可操作性、可實施性的要求,讓辦法更加容易落地并發揮相應的效能。堅持了利用現實的有限條件來解決有限的問題的這一實用原則。
一、民事法律行為 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
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三、您說的情況,可分為兩種: (一)一般17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2、但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就是16歲以上18歲以下已經工作了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購買人符合哪個年齡段,民事行為就會被法律判定成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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