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案件基本事實
2003年6月25日,原昆明宇文建設總公司老街分公司(甲方)與元霸(乙方)簽訂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甲方同意乙方實行承包,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期限自2003年6月25日至2008年6月24日;甲方配合乙方辦理并提供相應的經營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規定的時間和金額繳納稅金和管理費用。2003年9月3日,宇文總公司向云南省高等級公路工程指揮部出具一份介紹信,介紹楊某、元霸前往聯系高速公司工程招投標事宜。2003年10月27日,宇文總公司授權委托元霸負責云南省沿江高速公路竹園至渡口段路基工程購買資審文件事宜。2004年5月14日,楊某(甲方)與昆明宇文建設總公司老街分公司(乙方)簽訂一份居間合同,甲方受乙方委托在云南省玉山市聯系溫泉賓館等項目工程,就工程中介費、獎金等居間報酬,雙方協商約定:如經甲方努力,促成乙方中標,乙方愿意按簽訂工程合同(包括以后三年內續簽的第二、三期工程合同金額在內)的總金額提取百分之五的金額,作為償付甲方信息費。中介費、勞務費、開銷費、獎金等項居間報酬;付款方式:乙方在收到工程預付款達20%時,應付甲方本協議規定款項總額的50%,余下50%款額乙方在收到工程款達90%時應全部付清給甲方。如乙方未中標,乙方不承擔甲方任何費用(包括甲方已花費的);為有利于甲、乙雙方長期友好合作,對乙方在今后三至四年內在云南省境內承接的其它所有工程,乙方同意均按本合同規定執行;……此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簽字處有楊某簽名,乙方簽字處有元霸簽名,該合同左下方載有:商業廣場項目工程,只要我公司中標,同意不另簽居間合同,仍按此居間合同之約定,付給居間報酬。下方有元霸署名并注明2007年1月27日于上海。2004年6月14日,昆明宇文建設總公司老街分公司變更為宇文總公司華東分公司。同年6月28日,尹某、元霸等人會談內容載明,報銷由元霸一支筆負全責;利潤分配:公司按不低于總產值1.2%的比例收取,與劃撥工程款同步進行。2006年11月20日至21日,楊某聯絡安排龍騰發展有限公司的黎某一行來池住宿及上觀音山。2007年1月期間,楊某向元霸提供了商業廣場項目信息,該項目總投資約六億多元。2007年1月26日,黎某發給楊某手機短信稱“按云南省和蕪湖市規定,我們工程記取云南的2000定額,總造價是要下浮的但下浮多少還沒有確定。取費標準按二級執行。”并相約上海見面。2007年1月27日下午兩點左右,楊某約元霸在上海的一家咖啡廳與黎某見面。2007年3月22日,楊某發給黎某手機短信:“你公司寄給我的請柬已收到,我本月25日過來,26日上午將如期參加貴公司舉行的工程奠基典禮剪彩儀式。”同年3月26日,楊某參加了商業廣場奠基典禮。2007年5月1日,楊某短信告知元霸:“這次韋奇宏一行來考察十分重要,他們要形成對十二家公司考察的第一手資料供領導層決策,望你高度重視,熱情接待,能否考慮讓他們來考察的都能滿意?這是最為關鍵的一次。”2007年5月10日,楊某再次短信聯系元霸:“此次你叫我蕪湖之行,我總結,該說的我說了,該做的我做了,也起到了一定作用,我已盡力至此。剩下的能否總包就靠你了,……,望你在這關鍵時刻不能錯失良機,應發揮你盡有的智慧和才能,以確保總包成功。”2007年8月1日,甲方龍騰發展有限公司與乙方宇文總公司簽署備忘錄,雙方就商業廣場地下室工程項目達成協議,約定此備忘錄于雙方簽字兩周內有效,于雙方簽訂正式施工合同后失效。甲方法定代表人處簽有吳建超,乙方法定代表人處簽有元霸。2007年8月24日,合工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商業廣場監理部、龍騰發展有限公司向宇文總公司發出開工令,要求該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正式開工。該開工令由元霸于2007年8月24日簽收。2007年9月10日,招標人龍騰發展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云南五華區造價工程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向宇文總公司發出云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中標通知書,內容為:我單位商業廣場地下室工程,于2007年9月7日在蕪湖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公開招標后,已完成評標工作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交該施工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現確認你單位為中標人,中標價為八千五百八十萬零八千八百八十一元。請你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后,于2007年9月12日到龍騰發展有限公司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該通知書上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處有黎某簽名。2007年9月10日,合工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商業廣場監理部及總監理師向宇文總公司發出開工令,確定2007年9月10日為聯盛工地地下室工程開工日期,工期從2007年9月10日起算。該開工令由元霸于發出當日簽收。2007年9月28日,宇文總公司制發港建字(2007)59號《關于成立商業廣場工程項目部的通知》,同意成立商業廣場工程項目部,張某任該項目部經理。2007年9月6日,承包人宇文總公司與發包人龍騰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宇文總公司承包商業廣場地下室工程土建及所有安裝,開工日期2007年9月10日,竣工日期2008年2月10日,合同價款85808881元。2007年12月17日,市建委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建設單位龍騰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稱聯盛商業廣場地下室,建設地址褚山中路,合同價格8580.88萬元,施工單位宇文總公司,監理單位合工大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開工日期2007年9月10日,竣工日期2008年2月1日。
2008年1月24日,發包方(甲方)龍騰發展有限公司與承包方(乙方)宇文總公司簽訂商業廣場基坑圍護、樁基處理工程、地下室工程補充協議書,約定雙方變更商業廣場地下室工程項目(簡稱本項目)施工內容為地下室土建工程、地下室所有預埋工程、基坑圍護工程以及樁基處理工程協議。該補充協議甲方代表處蓋有吳某印鑒,乙方代表處蓋有尹某印鑒,并加蓋有龍騰發展有限公司和昆明宇文建設總公司合同專用章。
2008年3月11日,龍騰發展有限公司向宇文總公司蕪湖項目部發出未中標通知書,告知該公司未被確定為聯盛國際商業廣場地下室基坑圍護工程項目中標單位,宇文總公司開工后因地質情況復雜,挖槽、打樁遇到困難,造成工期延誤。2008年4月11日,龍騰發展有限公司與宇文總公司就商業廣場項目工程達成一致意見并形成會議紀要,吳某與元霸參加會議。
2008年6月1日,發包方(甲方)龍騰發展有限公司與承包方(乙方)宇文總公司簽訂《商業廣場工程補充協議書》約定:工程內容為該廣場地下室和上部土建,地下室和上部安裝工程,計價方式為本工程按二類工程取中間值,具體取費按照本協議約定的費率執行。雙方此前簽訂的任何協議以及將來走政府招標程序和到政府備案的合同若與本協議有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該補充協議甲方委托代理人處由武厚軍簽名,乙方代理人處由尹洪雷簽名。
2008年8月18日,發包方(甲方)龍騰發展有限公司與承包方(乙方)宇文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商業廣場,工程內容聯盛國際商業廣場a、b、c區及1號、2號樓,承包范圍施工圖紙內所有土建及安裝工程(圖紙及招標文件規定的所有內容),合同價款暫定148715620.59元。該合同落款處發包人法定代表人處蓋有吳某印鑒。2008年8月25日,甲方龍騰發展有限公司與乙方宇文總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乙方于2008年7月1日參加甲方組織的聯盛國際商業廣場(a、b、c區及1號、2號樓)工程招投標,并經專家評標,最后乙方有幸中標,雙方于2008年8月18日簽訂的商業廣場施工合同,并向建委備案。現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仍執行雙方6月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未盡事項另行協商。蕪湖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載明,龍騰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工程項目名稱為商業廣場地下室工程,經辦人系潭某。
2法院審理一審審理期間,宇文總公司曾申請對楊某出示的居間合同形成時間及加蓋中國宇文建設總公司印章真偽、元霸在居間合同上所簽承諾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委托云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鑒定中心作出云政司法鑒定中心(2011)鑒字第04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標注日期為“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正文為打印形成的《居間合同》原件上“昆明宇文建設總公司(滬)”乙方公章印文與送檢的印鑒上同名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而成;不能確定標注日期為“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正文為復印形成、左下方有元霸手寫字跡的《居間合同》原件上手寫字跡的形成時間。楊某對該鑒定結論的質證意見是:鑒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宇文總公司對該鑒定結論的質證意見是:對鑒定合法性予以認可,但該鑒定結論無證明力,兩份檢材肉眼即可分辨其完全不同,故申請對兩枚公章檢材和元霸筆跡形成時間再次鑒定。由于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司法鑒定機構時,均明確表示同意除非有鑒定程序問題,否則雙方均應接受鑒定結論,且楊某不同意重新鑒定,故對宇文總公司要求對公章真偽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但因該鑒定結論對元霸筆跡形成時間不能確定,故一審法院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元霸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重新選擇鑒定機構,宇文總公司要求將本案移送至云南高院委托鑒定,該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未予采納。后該公司未再派人參加選擇重新鑒定機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程序的規定,視為宇文公司放棄申請鑒定的權利。鑒定開支費用16800元(其中鑒定費3200元)由宇文總公司支付。
一審法院另查明,楊某(乙方)與楊葉峰(甲方)代理人曹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約定,乙方租賃甲方位于鏡湖區潤翔花園2-1302室,每月租金1500元,租賃期限為一年,即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止。該協議書注明:為宇文總公司蕪湖聯盛工地租用。楊某提供的報銷單據及所附發票等材料,反映其開支61806.64元。其中元霸同意報銷的單據金額合計50648.64元;另兩張單據元霸未簽字確認報銷,但其中一張單據系房租款,且附曹某收取2008年2月15日至8月14日房租9000元的收據,故確認楊某墊付款為59648.64元。2011年11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登記內變字(2010)第1088號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載明,中國宇文建設總公司變更為中國宇文建設有限公司。2011年1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登記內變字(2010)第83號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載明,中國宇文建設有限公司變更為中國中鐵宇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3法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方所發布的招標信息因受發布時間、地點、方式的制約而并非眾所周知,因此向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企業或個人報告招標信息并撮合建設方與施工方通過洽商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現實中客觀存在的現象,且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居間合同》有效是正確的。
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內所有的居間合同均屬有效,具體還要視個案的情況分析確定。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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