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占有他人房屋賠償
非法占有他人房屋賠償不是全部的責任,而是有一定的比例,主要看申請人是否有證據證明。審查申請人是否存在惡意占有他人房屋,惡意占有者會被認定為惡意占有,可以推定為占有構成犯罪。也就是說,除非該房屋是共有的財產,或者對房屋的所有權已經不再占有,如果申請人沒有惡意占有,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人與使用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書面占有協議。第六十九條占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無權請求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一)抽逃或者隱匿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二)轉移占有,使用或者收益于他人的;(三)毀損、涂改相鄰權利人的占有,改變相鄰權利人使用或者收益的,或者將相鄰權利人的排他請求作為抗辯理由的。第七十七條占有非法占有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其實,有相應的適用情形,其中“第七十七條”就是很好的例子。
第七十七條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人與使用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書面占有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以現金、銀行卡、實物物品等形式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人不履行協商一致的義務時,對占有的物品價值尚可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判決承擔一定責任;占有的物品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占有難易程度和占有物的多少,可以判決承擔相應責任;占有物品價值不能確定,或者占有人與使用人明顯惡意,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價值高低產生懸殊影響的,人民法院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法盲》20140917期。
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怎么賠償
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怎么賠償?引發此糾紛的并不僅僅是業主,私自占用他人土地也引發了土地承包方的侵權,如果承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擔賠償責任,那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呢?與對方達成和解還能追回損失嗎?下面先來說說法院對此最常見的解決方式——調解。通常情況下,調解案件可以說是最高效的解決途徑。通過調解,承包方可以明確證明自己侵權行為的存在,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獲得讓法院認定的證據,如申請登記簿更正,賠償由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是明顯不合理的訴訟請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推定不符合法律訴訟時效的法律事實,進而作出不予支持的判決;而如果訴訟失敗,承包方將依據調解結果而付諸法律手段,可以主張除賠償違約金外的其他賠償責任。但是,在調解中,調解方式也要注意幾點:一是調解期限要適當安排;二是調解條件要適當設置;三是簽訂調解書的目的要明確,不要盲目簽訂不靠譜的調解書。
今天我們主要探討一下向法院起訴的問題。1、法院能否以及需要什么條件,認定承包方不需要賠償?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時,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前款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沒有訂立的,解除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從法條來看,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沒有訂立的,解除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可見,承包人擅自占用承包地承包經營后,若承包方的承包經營行為確因自身過錯行為造成的,法院在判決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時,仍然要考慮約定有關情形,對承包方承擔賠償責任,并要求承包方補償業主實際損失。2、是否違約則法院則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承包人向承包方要求賠償若干損失,承包人主張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都由其自行承擔,那法院在判決承包人賠償數額時,也要適當考慮違約條件是否成就。同時,也可以支持業主向承包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訴求。
3、是否違約則法院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承擔違約金或違約責任的損失總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情形,違約責任的承擔是以承包人自身的過錯為條件的,這一點沒有問題,但是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情形,則不得故意讓違約責任形同虛設。比如雙方約定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風險由業主自己承擔,承包人不能提出過分要求,其他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則僅作為對違約責任的責令賠償,不應再作為承包人的。
私自侵占他人房屋什么罪
私自侵占他人房屋什么罪?
詐騙罪可不是這么衡量的,我刑訴給你查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公民購房財產權益保護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36號)第八條違法強制買賣房屋的,以強制履行行為并承擔行政責任為由,要求單位以及居民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其理由是國家希望盡量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處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納稅人因一個行政行為由一個公民直接受害。理論上他沒有強制履行行為即不是犯罪。但是強制履行行為是指被強制遷移,強制交付過戶等行為。
基于該條,如果是單位出賣個人的房產,則不可能是詐騙罪。但是如果是對個人的被套取住房財產或強制交付,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非法占有或處分他人財產的情節。要看所占房屋是否屬于自有物。理論上有問題,實際操作我看過的是并沒有。
一般而言,公有住房在產權證登記在誰名下,當事人就很難知道他們已經侵犯了誰的房屋所有權,至于詐騙罪是對達到數額要求的才量刑,單憑個人房產不可能構成詐騙罪。至于強制執行其實就是法院在不對其進行處罰的前提下,提供各種執行措施供被執行人使用,被執行人拿到執行通知書就趕緊拿出來。也不涉及購房人本人反抗,要看當時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