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違約責任的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說違約方需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二、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
合同中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守約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一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約定有以下幾種:
1、籠統的、概括性的違約責任條款,如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未具體約定違約金金額,那么守約方實際上要求違約方承擔的是損失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此類情形屬于法定的損失賠償,在沒有特別法律規定和約定的情況下,違約導致守約方所受到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賠償。這就要求守約方舉證證明違約方違約及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及可預見性損失。
2、具體的、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如一方解約,應當支付違約金貳萬元/合同總價款的10%。此類條款由當事人事先對某種違約行為進行約定并估算違約行為可能帶來的損失,一旦守約方能夠證明違約方違約,那么可根據該條款直接要求違約方賠償。
3、有限額的違約責任條款,如逾期交付貨物/支付貨款,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違約金,上限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根據《民法典》585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也就是說該違約責任條款屬于督促違約方盡快履行合同義務,規制違約方行為的條款。 三、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的性質
1、補償性違約金
補償性違約金,本質上要求損失與違約金相當,即違約金不應超過損失。補償性違約金一般在訂立合同之初就對損失賠償進行了約定,一旦違約行為出現,依照當事人預估的損失進行賠償,此約定可以降低守約方損失舉證的難度。
2、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大于守約方所遭受的損失,即超出損失范圍的違約金。當事人擬定合同時將違約金設置的略高一些,是為了向對方施加壓力,敦促合同的履行,起到警示作用,盡量避免惡意違約,在違約實際發生后,體現出懲罰性質。
違約責任本身兼具補償性與懲罰性,補償性側重于給付限于損失的范圍,而懲罰性則注重強調對逾期違約的認識,讓合同雙方更加注重契約精神的遵守。
四、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的調整
因守約方的損失可能會遠遠大于違約金條款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或者遠遠小于違約金條款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所以為了損失與違約金金額相當,《民法典》的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合同主體可依據損失情況就違約責任主張酌增酌減。對于違約金不足以填補損失,受損害一方可以選擇在違約金之外主張其他損失,也可以直接請求根據實際損失增加違約金金額。而對于懲罰性違約金約定的過高時應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考慮適當酌減違約金金額。
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就相當于降落傘,提前為一般的違約情形提供了基礎的解決方案。所以在實務中,因許多合同的違約條款約定的較為籠統,增加了守約方的舉證責任及計算損失的難度,因此在糾紛發生前合同的主體就應當考慮將違約責任承擔種類、數量及違約金金額等盡可能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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