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兩高兩部發布《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犯罪嫌疑人在實施套路貸的過程中會觸犯不同的罪名。
推薦案例
對于“套路貸”犯罪,需要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并在單獨評價每節事實后對被告人予以數罪并罰——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朱敏、徐文正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葛冬亮敲詐勒索、曹一帆詐騙案
案例要旨:實施“套路貸”犯罪的被告人通常打著小額貸款公司的幌子,以民間借貸為假象,通過虛增借款數額、制造虛假銀行流水,采用各種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索債”,或者利用虛假債權憑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于“套路貸”犯罪,需要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并在單獨評價每節事實后對被告人予以數罪并罰。執業律師參與“套路貸”犯罪,與其他被告人共謀后,以虛假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法庭,企圖通過法院勝訴判決占有被害人財產,極大地破壞了司法公信力,應當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案號:(2017)滬02刑終1182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0輯)
【評論】
“套路貸”犯罪本身并不是新型犯罪行為,而是一種涉及多種犯罪的行騙方式,由于其具有共通的模式和類型化特征,因此把這一系列行為統稱為一個套路。“套路貸”犯罪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還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賣房抵債、自殺等嚴重后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對“套路貸”犯罪應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
“套路貸”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以侵財類犯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在索債時使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符合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定罪處罰。對于“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并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由于“套路貸”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審判中應當用準、用足、用好法律,對于“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對于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情節的犯罪分子,要兌現政策,深入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裁判規則
1.實施“套路貸”過程中,采取尋釁滋事手段,同時又構成詐騙罪的,可擇一重罪處斷——汪大軍等人詐騙案
案例要旨:惡勢力犯罪團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針對在校大學生多次實施“套路貸”活動,騙取被害人財物,又在兩年內多次采用滋擾、糾纏等方式擾亂他人學習、生活秩序,情節惡劣,其采取上述尋釁滋事手段,同時又構成詐騙罪,可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即詐騙罪定罪處罰。
審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12月21日第3版
2.針對被害人設置圈套和陷阱,實施“套路貸”,并向法院提起惡意訴訟妄圖侵占被害人財產的,以詐騙罪論處——張軍祥詐騙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不斷設置圈套和陷阱,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行的卻是“套路貸”之實,其主觀目的實質并非只是牟取高額利息,向法院提起惡意訴訟,就是妄圖借助公權力以達到其侵占被害人合法財產的目的,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危害了公共秩序,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還嚴重妨害了司法公正,應當認定構成詐騙罪。
案號:(2017)滬0112刑初186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上海縣)人民法院
3.實施“套路貸”過程中采用言語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及其家人產生心理恐懼后非法占有其財產,數額巨大的,成立敲詐勒索罪——徐有成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民間借貸為幌子,誘騙、逼迫被害人陷入借貸圈套并實施“套路貸”,使用言語威脅、欺騙、報假案等手段強迫被害人向其借錢以及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債,使被害人及其親屬產生心理恐懼,從而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數額巨大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7)蘇1012刑初692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司法觀點
就“套路貸”犯罪的定性而言,宜根據“套路”和“索債”行為所符合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結合其屬于非法占有型侵財類犯罪的核心特征和手段行為所具有的特征,分別予以刑法評價。
“套路貸”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權益具有復雜性,對其宜根據“套路”和“索債”行為所符合的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適用不同的罪名予以評價。
“套路貸”犯罪所侵犯的合法權益的類型較為復雜。鑒于其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為目的,因此必然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但是,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行為人所實施的手段行為極有可能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如被害人的名譽權)、公共秩序、司法秩序甚至市場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就“套路貸”犯罪的定性而言,宜根據“套路”和“索債”行為所符合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結合其屬于非法占有型侵財類犯罪的核心特征和手段行為所具有的特征,分別予以刑法評價。“套路”行為系通過一系列的偽裝手段侵奪虛高債權,犯罪分子攫取的債權尚未變現,即僅僅是財產性利益。由于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套路”明顯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特征,所以屬于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對于索債行為,可以根據行為性質分別進行考察。就暴力型索債行為而言,根據行為手段的不同,可能分別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就虛假訴訟型的索債行為而言,行為人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借助司法的強制力侵占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可以構成三角詐騙犯罪。
《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同)認為,“套路貸”犯罪的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因而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這可謂抓住了“套路貸”犯罪中“套路”行為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貸”犯罪的整體屬性,值得充分肯定。同時,《意見》指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的過程中,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這與“索債”行為階段的行為所具有的可能符合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的特征相吻合,也是值得肯定的。
(摘自:《掃黑除惡中如何正確認識“套路貸”犯罪》,作者:盧建平,選自《人民法院報》2019年4月11日第2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4.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并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
文章來源:法信
【裁判要旨】實施套路貸犯罪的被告人通常打著小額貸款公司的幌子,以民間借貸為假象,通過虛增借款數額、制造虛假銀行流水,采用各種手段向被害人或其他近親屬施壓索債,或者利用虛假債權憑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于套路貸犯罪,需要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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