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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預算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復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開設財政專戶的。
第九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
第九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其他法律對其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預算法律是指國家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預算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我國預算法律制度由《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國家預算管理的其他法規制度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 是1994年3 月22 日由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于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的。該法共十一章七十九條,對預算管理權限、預算收支范圍、預算編制、預算審查和批準、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監督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該法是我國第一部財政基本法律,是我國國家預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預算法規的基本依據。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財政預算制度,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1995年11月2日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2日國務院令第18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第四條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并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第八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第二章預算收支范圍第九條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預算的部分。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第十條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用于經濟建設的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支持企業的挖潛改造支出,撥付的企業流動資金支出,撥付的生產性貸款貼息支出,專項建設基金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以及其他經濟建設支出。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事業發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工業、交通、商業、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方面事業的支出,具體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人員費用支出、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其他事業發展支出。第十一條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稅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準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條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并列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并列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預算編制第十五條預算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三)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四)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五)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第十八條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付息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第十九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一)本級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后,歷經四次審議,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在2014年8月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預算法〉的決定》,并決議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此,預算法在出臺20年后,終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三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五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七章 預算調整 第八章 決算 第九章 監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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