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否認,中國大陸私募基金業開始邁入一個精細化管理的時代,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今,相當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面臨一個迫切的問題:為了合規,缺有“證”的高管。雖然監管層提供了大量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機會,但是不得不承認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通過率仍然較低。面對此種情況,業內就開始流傳“掛證”的方法,所謂“掛證”是讓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處兼職。尤其是,今年四、五月份相當多的律師通過了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加之本身就是律師,正好契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高管的資格和專業要求。筆者最近也接到了大量律師朋友的咨詢:律師(專職律師)能否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高管。
筆者結合最近經辦處理的幾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業務,從律師執業規范和法律意見書對高管審核的角度來看,執業律師切勿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處兼任合規/風控高管。(本文以專職律師為討論重點)
01
律師應當專職執業,兼任他職違反司法部規章根據司法部2008年頒布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40條第2款: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從司法部的規定可以看到,律師在從業期間是“應當”專職執業,也就是說不能有其他兼職,筆者檢索了《律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未見有關允許律師從業期間兼職的規定,兼職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除外。即使是兼職律師,除自己本職外,以兼職律師身份再兼職的,也未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
筆者注意到《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是依據《律師法》而制定的,而在《律師法》中對律師個人能否在盈利性公司企業單位兼職未做出規定,司法部是否有權就法律未規定的內容而制定部門規章予以規制,這在憲法的層面有探討的空間。但是,筆者認為從《律師法》的立法意圖和律師行業的特點角度看:律師應當專職執業。
并且,現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門規章已經做了明確規定,律師是法律的執行者。
02
律師應當專職執業,兼任他職違反行業自律規范根據2009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11條第一款的規定:律師在執業期間不得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律師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高管,如果是以律師身份來兼任的話,明顯合規/風控高管就成了兼職,不符合監管層的要求;如果是以高管身份來的話,律師就成了兼職。并且從合規角度來看,只能以高管身份而不能以律師身份出現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名冊中。
最關鍵的是律師身份是既成事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處只能以高管身份開展工作,而合規/風控高管開展的工作絕大部分是法律工作,執業律師在執業期間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處兼任合規/風控高管明顯是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這毫無疑問違反了律師行業自律規范。
03
法律意見書中須核查高管任職的合法性適當性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規定,核查律師必須核查高管任職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另外還必須核查高管的誠信度等。律師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處兼職合規/風控高管,必須向核查律師如實披露自己的任職經歷,核查律師將所有內容如實的寫入法律意見書中,并且核查律師必須對律師兼職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高管任職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發表結論性的意見。筆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業務中進行了大量的高管訪談核查,并且都會要求高管提交任職合法的承諾函。兼職律師不如實披露,那么所有“證據”都會存檔保存;核查律師對律師兼職的身份視而不見或者合法性適當性判斷失誤,都是核查律師失職的表現。
因此,在實操中律師“掛證”必須通過核查律師這關。無論結果如何,都有律師會受傷。
04
律師“兼職”可能會受到律師協會的處分律師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處兼職合規/風控高管除了“增加”人生閱歷和業績外,很重要的原因是增加一份收入,并且“掛證”律師還得必須從私募基金管理人處領薪水、繳納社保。這個錢,你不要還不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審核通過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現私募基金產品備案時,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常見問題解答》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產品時必須提交高管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等。
“掛證”律師收了這些錢后,麻煩隨之而來,因為這些都是證明了律師從兼職處獲得了有償收入的。而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11條第19項的規定: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
另外,律師兼職并且參與實際經營活動,從律協角度來看律師兼職是與專職律師的身份相悖的。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深律紀字[2014]21號廣東瀚誠律師事務所陶維群律師被給予“訓誡”處分
發布時間:2015年1月4日
2014年1月-4月期間,廣東瀚誠律師事務所陶維群律師(男,執業證號: 14403200510218532)擔任某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并實際參與并負責該公司日常經營,同時還擔任其它公司董事長職務。陶維群律師的上述兼職行為明顯與其應當專職從事法律服務的專職律師身份相悖,根據《深圳市律師協會會員違紀違規行為處分細則》第五條第(十四)項之規定,本會決定對陶維群律師予以“訓誡”處分。
以上是深圳市律師協會對其會員的處分,雖然不是涉及本文討論的律師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處“掛證”,但是筆者認為從中我們可以看到行業協會的傾向性意見。專職律師兼職有風險,參與經營容易受到處罰!
05
申請律師執業證時的無其他職業承諾和證明誠實守信,是律師安身立命的基礎。你可曾記得在考過司法考試,熬過一年實習光陰,申領律師執業證時,曾經簽署過的無其他職業承諾,辛苦辦來的無其他職業的證明。下面就來看看,申領律師執業證時必須的一個材料:
無其他職業的證明(原有工作單位人員提供正式的辭職文件,無業人員提供就業登記證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業或無業證明)及其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必須有存檔號)
律師執業不容易,律師職業很辛苦,且行且珍惜!
結語
私募行業邁入精細化和規范化管理的時代,迫切需要大量的復合型人才,懂金融、懂法律、懂管理的律師無疑在私募業中大受歡迎。在這樣一個風起云涌的時代,律師面臨著各種的機遇,找準自己的位置,是律師除專業技能外必須深思熟慮的一個問題。
定位,是市場決定還是自己決定,亦或兩者共同決定,這需要我們慢慢摸索。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律師在合規前提下的定位才是正道。
來源:公司治理與風險防控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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