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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物業法這一說法,我國的《物權法》對小區車位規定:小區內規劃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求,通過出售、附贈等形式約定使用;占用業主共同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車位屬業主共有。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隨意規劃停車位的,尤其是以下3種,私自出售屬于違法行為。尤其是以下3種,私自出售屬于違法行為。
1、小區的公共空地。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開發商劃幾道線就變成車位再賣給業主,這當然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
2、地下人防車位。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律師認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么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復收錢。
擴展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的車位方面的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也就是說如果物業利用公共空地劃定開式地上車位,這個地上車位的使用費用,是由小區全體業主在業主大會上定的,也就是小區業主自己定的,物業只不過是代為管理,這筆錢最后除去基本開銷,比如稅金、人工費外剩下的都要納入房屋維修資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物權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
這屬于噪音污染,可投訴到當地環保部門。
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居民區的噪音標準在45分貝-55分貝之間,這個標準相當于兩個人在房間里說話,互相能夠聽清楚的一個音量,而超過這個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擾民了。
根據《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對于居民小區內的噪音污染有著明確的規定。“第三十八條:18時至次日8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不得進行可能產生噪聲的室內裝修活動。在其他時間內進行室內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控制措施,避免對周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
另外,《條例》中還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各類揚聲器、音響器材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產生擾民噪聲”的規定。 如果居民在小區內感覺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擾,首先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因為《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如果物業公司溝通協調無果,業主也可以自行撥打12369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擴展資料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于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并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么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么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并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并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于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車位
物權法關于小區車位的法律規定: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法條解析:《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所以,目前多數商品房在銷售時,開發商和購買者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通過出租、出售或附贈等方式,約定其歸業主專有或專用。
在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為車庫、車位歸業主共有。只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于停車的車位,才屬業主共有。
即使是業主共有的車位,收取一定的停車費也是合理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公司接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有權對車輛在小區內公共場地或者占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進行管理和收費。
收取的停車費按照物業公司與業主大會達成的協議進行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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