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身邊的刑法
基本案情
事發廣東,男子連某曾因盜竊行為,被兩次刑事處罰,兩次行政處罰。事發當天,連某來到一棟別墅,發現該住戶家中無人后,遂準備入戶盜竊,當連某準備翻墻入戶時,卻被兩條看家的狼狗的叫聲嚇住并離開。
數小時后,連某再次返回該戶人家,再一次確認家人無人后,向院內扔進兩根摻有藥物的骨頭,準備先將兩條狼狗毒死后再實施盜竊。
半小時后,兩條狼狗因吃了帶毒的骨頭中毒倒地,此時,連某認為時機已到,狗已失去了攻擊能力,遂翻墻入室。令連某沒有想到的是,隨著連某從高墻上跳下,落地后的響聲,將其中一條狼狗驚醒,并從地上爬起向其撲來,隨后,另外一條狼狗也撲向了連某。最終,連某被兩條狼狗瘋狂撕咬,鄰居聽到慘叫聲后報警,警方趕到現場時,連某已經死亡。
以下結合案例,展開分析討論,敬請指導和指正。
對這個問題還真不能簡單回答是或否,應分情況討論。
當小偷入戶盜竊,狗主人在現場時:
當小偷入戶盜竊時,狗主人唆使狗咬死小偷的,此時,狗咬人視為主人對入戶盜竊小偷實施正當防衛的工具,不能認為是狗在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合法行為,狗咬人不是刑法上的行為,只能視為主人對小偷實施的防衛行為;當小偷入戶盜竊時,主人眼看狗咬小偷置之不理的,也是主人對小偷實施的防衛行為,狗只不過是主人防衛工具而已。
這兩種情況下,狗咬小偷都是主人的防衛行為,針對入戶盜竊,主人只能實施一般防衛,因此,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在小偷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時,如果主人不及時制止,導致小偷重傷或死亡的,主人的行為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當小偷入戶盜竊,狗主人不在現場時:
本案的事實情況是,狗咬入戶盜竊的小偷時,狗主人沒有在現場,這種情況下,狗咬死小偷該如何評價呢?
本案中,小偷入戶盜竊被狗咬死,明顯侵犯了小偷的生命法益,而在違法性層面,又難以找到合適的阻卻事由,如將看家護院的狗視為防衛裝置時,咬死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具有法益侵犯性。因此,從違法性層面難以為狗主人找到合適的阻卻其行為違法性的理由。
盡管如此,畢竟犯罪僅有客觀違法還不夠,主觀上還要有責任,才能對狗主人予以刑法譴責。前已述,不否認狗咬死小偷時,狗主人行為的違法性,如果要讓狗主人負刑事責任,還要看狗主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且有具有責任阻卻事由。客觀歸責理論,以小偷自甘風險,就自我歸責為由,否認狗主人的狗咬死小偷的責任。
實際上,從另外一條路徑同樣可以否認狗主人的主觀責任,雖然狗主人對飼養的大型犬只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將狗拴起來,對一般人會有風險,如走錯門的人或鄰居等,從這個角度來說,狗主人主觀上有過失,似乎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有人不走正常路,翻墻入戶的行為,對狗主人來說是不能預見的,因此,狗咬死翻墻入戶的小偷,純屬意外事件,對狗主人來說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因此,狗主人雖然客觀上違法,但主觀無罪,不能讓狗主人負刑事責任。
狗咬死小偷,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為特殊侵犯類型之一,區別于一般侵權,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飼養人無過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文規定就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歸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在飼養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飼養人免責任事由,即飼養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小偷翻墻入戶時,發現家中有狗,后又用帶有藥物的骨頭,試圖毒死狗再盜竊,足以說明小偷對導致的損害存在主觀故意,根據《民法典》規定,狗主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男子連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帶來怎樣的后果卻無視,最終導致這樣的結局,與他人無關。此外,狗主人不存在過錯,其行為和連某的死亡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受害者家屬所有訴訟請求。其家屬不服上訴,該案二審依然維持原判。
說法
該案件判決體現法院對于和稀泥式執法的拒絕,“誰死誰有理”的時代已經過去,當受害者也是過錯方的時候,受害者會得到應該得到的賠償,但也會得到相應的懲罰,這兩點一中和,得到的結果就是“偷雞不成蝕把米”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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