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民間借貸中大額現金交付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 民間借貸 大額現金交付 證明責任
【裁判要點】
民間借貸中,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據與借款合同載明金額一致,但借款人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交付事實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審查當事人的舉證,以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而不能簡單依據優勢證據原則認定大額現金交付事實存在。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4日,張某與王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王某向張某借款2850萬元,以現金和轉賬方式交付。借款期限為1年,如王某在約定的還款期內還款,不收利息;如王某不按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將自其借款之日起按年息30%計收利息至還清之日。王某在《借款合同》上親筆書寫“以王某借據為準”。雙方當事人分別在該合同上簽字。某日,王某向張某出具收據一張,內容為:“今借到張某現金貳仟捌佰伍拾萬元正,借款期限一年,其他約定見借款合同。”當日,張某以自己的名義分兩筆向王某轉款700萬元和800萬元。2012年6月26日,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本金2850萬元及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和全部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張某借款2850萬元及利息。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王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張某借款1500萬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對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1500萬元無異議,僅對是否交付了1350萬元現金存在分歧。雙方當事人均不否認案涉借款合同上各自簽名的真實性,借款王某人也不否認收據為其所寫。雙方均知曉借款支付方式是“以現金和轉賬方式交付”,且“以王某借據為準”。王某出具的收據載明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出借主體,均與借款合同一致,具有借款履約的收款憑證屬性,可表明王某已經借到2850萬元。王某主張張某僅支付了1500萬元借款,既與借款合同約定不符,也與其親筆書寫的借據內容不符,且其未舉證推翻借據的真實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據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原則,張某所舉證據更具有優勢性,故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應由出借人張某舉證證明交付1350萬元現金的事實。為證明上述現金交付事實,張某在本案一審、二審中提交了借款合同和收據等相應書證。雖然收據載明的收款數額與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出體、借款時間一致,但張某在本案一、二審庭審中對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借款關系形成過程以及借款內容所作的陳述前后矛盾,難以自圓其說,不能與其所舉書證相互印證而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故對張某所持借款本金2850萬元已經實際交付給王某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爭議的法律問題是:對于民間借貸中大額現金交付的事實,出借人提交的收據與借款合同載明金額一致,能否認定出借人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盡到了舉證證明責任,借款合同上載明的借款金額為借款本金。結合張某所舉證證據及其所作陳述來看,不足以認定張某向王某交付了1350萬元現金,理由如下:
1.關于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1350萬元現金數額巨大,其來源的確定性對出借人而言當屬重要事項。作為巨額現金的出借人,張某對資金來源這一重要事項未明確地加以說明,其前后陳述存在明顯矛盾。在交付細節方面,現金交付地點的陳述亦模棱兩可,不能說明每筆款項的金額、包裝方式等具體細節。由此,張某對1350萬元款項交付細節所做陳述難以自圓其說。
2.關于借貸關系的形成。張某陳述,王某的每次借款都分次打了條子,在出具收時收回了原條子,張某保留了部分條子的復印件。綜合本案事實,前述每筆款項的交付發生在同一天,時間間隔很短。出具分條然后收回匯總,再出具總條,一般是為了清理發生在較長時間跨度內形成的債權債務。張某對為何采取此種做法未能給出合理解釋。此外,若張某所述屬實,其原因應為盡可能保留于己更為充分的債權憑證,但對其僅就部分分條進行復印留存的原因,亦未作出充分說明。且在巨額款項均在同一日、同一地點完成的交付情況下,王某向李某出具150萬元收據,也與案涉借貸關系的債權債務主體不一致。
3.關于借貸關系的內容。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張某向王某出借2850萬元款項屬于一年期無息借款。張某和王某在二審庭審中均認可雙方在借貸關系發生之前不認識,張某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與王某之間還存在其他使其放棄巨額款項一年民間借貸利息的交易安排。而且,按照張某的陳述,1350萬元中有500萬元來源于陳某的借款,則張某籌措上述款項通常需要承擔一定的融資成本。因此,張某向王某提供一年期無息借款欠缺一般商事交易的合理性。
(改寫人任容慶,責任編輯杜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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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3輯)(總第109輯)》P65-67,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5月出版。
圖書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案例選》自2016年開始改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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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輯各欄目收錄42例典型案例,其中對民事、刑事、行政、知識產權、海事商事五類案件共24例案例進行了深度分析。
轉自: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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