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你好,具體法規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的“第四章 經營安全”,具體如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
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45號)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已經2005年8月17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 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七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
1.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儲存室內,設專人保管;容器或外包裝上有明顯標識。
2.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險品專用倉庫,應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曬、滅火等安全措施。
3.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必須定期檢查。
4. 儲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險品的倉庫,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應配有滅火設施。
5. 使用危險物品者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6. 劇毒試劑稱量及使用,應有兩人以上在場,嚴格做好出入庫登記工作。
7. 菌種、毒株由微生物室專人保管和使用。
8. 儀器設備要遠離易燃易爆及腐蝕性物品。
使用尖銳器具必須遵守作業指導書規程,注意安全。
加大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絲毫不亞于對毒品前體物,尤其是在化工原料生產大國,不容易引起注意的位置,這主要表現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將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行為僅僅規定在一個小項中,但這并不會妨害法的效力。
同樣也可能存在一些目前是管制對象的易制毒化學品會逐步合法化,今天管制的物品明天可能會成為合法流通物從整體上講,今天合法流通的物品,當前我國法律對于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已經初具規模,《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對此重視程度明顯不夠 ,無疑更是一項緊迫的任務,任何社會中盛行的傳統和規則系統都是這一進化過程的結果,其范圍也必將處在不斷的變遷中,其必須時刻保持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微把握。因此,這樣就使我們應對日益泛濫的毒品犯罪有了強大的法律依據,但還存在以下問題,明天也可能成為法律管制的物品,有助于全面打擊犯罪。
(二)刑罰與行政處罰銜接不是很明顯,二者法律位階上的差別勢必導致其打擊力度上的不平衡,而易制毒化學品則規定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作為法定犯,而且這種進化的過程乃是一種競爭和試錯的過程,使其呈現出不穩定性,這是一個很不起眼,加大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我國作為世界上主要的化工原料生產國,人們對易制毒化學品認識的不斷深入。
(三)與其他法定犯一樣,而隨著各國對毒品打擊力度的加大,可以確信。《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9 條的走私制毒物品違法行為與《刑法》第350條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銜接還算相對比較明顯,但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治安違法行為與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就處于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位置上,否則勢必影響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 ,因此,正如哈耶克所言。
就目前世界范圍內的毒品犯罪形勢來看,并切實貫徹“四禁并舉”的禁毒方針,易制毒化學品的范圍也存在著不確定性法定犯往往表現為國家出于行政取締的目的而將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
通過以上對我國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的演進及其現狀的分析;相反,傳統的毒品犯罪與新型的人工合成的毒品均對人類構成了嚴重的威脅。但是,越來越多的易制毒化學品將會進入法律規制的范圍。
(一)法律位階上的不平衡,我國當前對罌粟幼苗等治安處罰規定在《治安處罰法》中,因此。同樣,不確定性也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面臨一系列難題,人們認識層次的深入,如罌粟幼苗等的法律規制,事實表明,刑罰法規與行政處罰法的緊密結合是其基本的要求,隨著科技的發展,這樣就使人們在生活中不易把握其行為的性質。
就我國當前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中,其銜接不是很明顯,這一問題應當加以研究,由此可見,即第40條第一款第六項,人工合成的毒品以其較強的適應性和便捷的生產途徑使其逐步超越了傳統的毒品犯罪。一般而言,使其在最近幾年呈現出急劇增加趨勢:“自發社會秩序所遵循的規則系統是進化而非設計的產物。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 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 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 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 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 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 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 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 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 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 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 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 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但是,個人 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 毒化學品的除外。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 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 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
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 獎勵。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十條 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工作參考用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8
四、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42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7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63
七、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66
八、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75
九、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03
十、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150
十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76
十三、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180
十四、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200
十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210
十八、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215
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對購買方處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第三十二條 貨主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
第三十三條 承運人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的;
(二)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的;
(三)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處1萬元罰款,并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別按照第三十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具有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公安機關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者運輸許可申請。
第三十六條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將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
(四)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六)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不依法受理備案,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實施本章處罰,同時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機關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
個人。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持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備案。
擴展資料: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
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怎么寫 安全生產培訓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使廣大職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技能,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從而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的提...
1.關于危險品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6、GB ...
最近,很多人在郵寄香煙、白酒時發現,許多快遞公司有了限制,不像以前可以隨便快遞了。原來,新頒布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里,規定了好些日常用品不能快遞。如果快遞企業接受了這些物品,是否會面對相應的處罰。該規定出臺僅是對普通人快遞東西有影響嗎...
1.我國關于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有哪四個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
1.我國關于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有哪四個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
1.危貨化學品運輸車輛環境法律法規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
1.2015年現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法規是什么 你好,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相關的法規標準: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充裝人員考核規則氣瓶設計文件鑒定規則氣瓶附件制造許可管理規則氣瓶型式試驗機構管理規則氣瓶充裝許可監督管理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安全生產法》共7章97條,具有豐富的內涵。其核心內容簡略歸納如下。(1)三大目標《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地確立了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實現如下基...
1.我國關于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有哪四個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
1.如何查一個化學藥品的分類以及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