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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氣瓶相關的法規標準: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氣瓶充裝人員考核規則
氣瓶設計文件鑒定規則
氣瓶附件制造許可管理規則
氣瓶型式試驗機構管理規則
氣瓶充裝許可監督管理規則
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氣瓶使用、運輸、儲存安全管理規則
氣瓶定期檢驗單位資格認可規則
氣瓶充裝人員考核大綱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車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氣瓶附件安全監察規程
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規程
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規程
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規程
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規程
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規程
車用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規程
車用天然氣氣瓶定期檢驗規程
氣瓶設計人員設計鑒定人員考核細則
氣瓶充裝人員考核大綱
氣瓶瓶閥技術要求
氣瓶減壓閥技術要求
1。
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須遵守國家危險品貯存法規,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和場所應設專人管理,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并設置"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2。
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不得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儲存倉庫和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應避免陽光直射,避開放射性射線源。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
夏季應防止曝曬。 3。
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zui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線源。 4。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有:1.儲存要求(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
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3690--1992的規定。
同一區域貯存兩種和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7)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儲存方式:按照GB 15603--1995根據危險化學品品種特性,實施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9)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GB 18265--2000)(1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1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明確: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2.儲存安排及儲存限量(1)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于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2)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儲存。
(3)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4)爆炸物品不準和其它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和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7)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8)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3.危險化學品的養護(1)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商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危險化學品入庫后應根據商品的特性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做到一目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及時處理。
(3)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劇毒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①商品數量 ②包裝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具體的標準規范如下:一、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5、《氣瓶安全監察規定》(質檢總局第46號令)6、《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15號令)二、規范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TSG Z6001-2005 2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 TSGZ0006-2009 3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 TSGR6001-2011 5 氣瓶充裝許可規則 TSGR4001-2006 6 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TSGR5001-2005 7 氣瓶充裝人員考核大綱 TSGR6004-2006 8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R0004-2009 9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 TSG D0001-2009 10 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ZF001-2006 11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 TSGD6001-2006 12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帶壓密封作業人員考核大綱TSG R6003-2006 13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TSG D5001-2009 14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國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15 氣瓶附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RF001-2009 16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TSG R7001-2004 17 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試行) 國質檢鍋[2003]108號 18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國質檢鍋(2003)207號 三、標準GB 7144—1999 氣瓶顏色標志 GB/T13005—1991 氣瓶術語 GB15384—1994 氣瓶型號命名方法 GB16163—1996 瓶裝壓縮氣體分類 GB 16804—1997 氣瓶警示標簽 GB5099—1994 鋼質無縫氣瓶 GB 8337—1996 氣瓶用易熔合金塞 GB 15382—2009 氣瓶閥通用技術條件 GB 16918—1997 氣瓶用爆破片技術條件 GB 17878—2009 工業用非重復充裝焊接鋼瓶用GB/T 9251—1997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T 9252—2001 氣瓶疲勞試驗方法 GB/T 12137—2002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GB/T 13440—1992 無縫氣瓶壓扁試驗方法 GB 15385—1994 氣瓶水壓爆破試驗方法GB 14193—2009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GB 17265—1998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GB 12135—1999 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 GB 13004—1999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檢驗與評定GB24161-2009 呼吸器用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 8335—1998 氣瓶專用螺紋 GB/T 8336—1998 氣瓶專用螺紋量規 GB 10878—1999 氣瓶錐螺紋絲錐 GB 15383—1994 氣瓶閥出氣口連接形式和尺寸。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 1、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5、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6、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
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9、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10、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擴展資料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
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并立即撥打報警電話。
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
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交車、地鐵、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
學品傷害時,應立即到醫院救治,不要拖延。 安全職責: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準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
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
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并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國對化學品實施重點管理,無論是境內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或是境外企業將產品出口到中國,都必須依照中國的化學品法規完成應對責任。
2011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版(即591號令),修訂條例由原條例(344號令)的74條款增加至102款,對企業提出更多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化學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工業氣體銷售部應該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業氣體經營、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1.工業氣體均為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待征,做好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十分重要。
2.經營管理和業務人員,要熟悉各種工業氣體的基本性質,掌握其危害特性,認真做好防范。 3.配備經過消防培訓的專業人員負責店面的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安全知識、提高經管人員的安全綜合水平。
4.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管理、配臵好消防設施、器材,做到會使用,會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各種消防設施、器材保持良好狀態。 5.氣瓶入庫時,要對氣瓶外表面進行專門檢查,不得有變形、焊點、裂紋等現象,如發現有異常的必須及時聯系生產廠家,做退貨處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6.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不準吸煙,不準使用明火和高熱電裝臵,更不準做生活設施用,要保持通風良好,并具備好的防雷措施。 7.經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危化品專業知識培訓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能獨立進行經營管理工作。
二、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氣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產的正常進行,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氣瓶的放臵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遠離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 2、禁止敲擊、碰撞;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嚴禁穿戴用帶油的手套裝卸和使用氧氣瓶; 3、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4、夏季要有防日光爆曬的措施; 5、氣瓶內的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余壓不得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余量不少于規定充裝量的0.5%~1.0%; 三、氣瓶搬運、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搬運氣瓶以前,操作人員必須了解瓶內氣體的名稱、性質和安全搬運注事事項,并備齊相應工器具和防護用品,如介質為有害、有毒、腐蝕、放射性和自燃氣體時,應在組織管理、技術措施、個人防護、衛生保健等方面制定相應措施。
2、圓心凹底氣瓶在車間、倉庫、工地、裝卸場地內搬運時,可用徒手滾動,即用一手托住瓶帽,使瓶身傾斜,另一手推動瓶身沿地面旋轉、用瓶底邊走邊滾,不準拖曳,隨地平滾,順坡豎滑或用腳蹬踢。 3、氣瓶最好是使用穩妥、省力的專用小車(單瓶或雙瓶位臵,襯有軟墊的手推車),并用鐵鏈固定。
嚴禁用肩扛、背馱、懷抱、臂挾、托舉或二人抬運的方式搬運,以避免損傷身體和摔壞氣瓶釀成事故。 4、氣瓶應戴瓶帽,最好是戴固定式瓶帽,以避免在搬運過程中瓶閥因受力而損壞,甚至瓶閥飛出等事故的發生, 5、氣瓶運到目的地后,放臵氣瓶的地面必須平整。
放臵時將氣瓶豎直放穩,方可松手脫身,以防氣瓶摔倒釀成事故: 6、當需要用人工將氣瓶向高處舉放或需把氣瓶從高處放落地面時,必須兩人同時操作,并要求提升與降落的動作協調一致,姿勢正確,嚴禁在舉放時拋、扔,在放落時滑摔。 7、裝卸氣瓶應輕裝輕卸,嚴禁用拋、滑、摔、滾、碰等方式裝卸氣瓶,以避免因野蠻裝卸而發生爆炸事故; 8、氣瓶搬運中如需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設備。
用機械起重設備吊運散裝氣瓶時,必須將氣瓶裝入集裝箱、堅固的吊籠或吊筐內,并妥善加以固定。嚴禁使用鏈繩、鋼絲繩捆綁或鉤吊瓶帽等方式調運氣瓶,以避免調運過程中氣瓶脫落而造成事故。
9、嚴禁使用翻斗車、鏟車或叉車搬運氣瓶。 四、瓶運輸管理制度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氣瓶吊裝必須采用防滑落的專用器具進行;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準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準與氧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
橫放時,頭部朝向一方,垛高不準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氣瓶的車輛,不準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準同時離開; 8.沾染油脂的運輸工具,不準裝運氧氣瓶。 五、氣瓶儲存管理制度 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氧氣瓶不準與其他氣瓶混放,好、壞、空、實瓶應分別存放; 2.存放氣瓶時,應旋緊瓶帽,放臵整齊,留出通道。
氣瓶立放時,應設有防倒裝臵。臥放時,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堆放氣瓶不宜超過五層; 3.應臵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GB 50016的有關規定; 4.倉庫內不準有地溝、暗道。
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冬天采暖只準用水暖或低壓蒸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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