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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工作參考用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8
四、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42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7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63
七、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66
八、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75
九、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03
十、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150
十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76
十三、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180
十四、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200
十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210
十八、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215
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條適用我公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條適用我公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條適用我公司。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適用我公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條適用我公司。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條適用我公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條適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2348-2008)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
17,城市區域噪聲標準 (GB 3096-93)
1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19,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
20,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
2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12.1)
2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4.9.1)
2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5.2.1)
2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8.1)
25,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1988.10.1)
26,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1992.10.1)
27,《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2.8.7)
28,職業病目錄(2002.4.22)
29,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2002.3.12)
30,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3.29)
31,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4.1)
32,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8.26)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8.3.9)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8.3.1)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1987.1.1)
3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的決定(2001.10.27)
3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1997.3.1)
40,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1999.5.1)
4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002.4.9)
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與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的法律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994年10月27日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屆第十次會議審議批準了國際《170公約》。為了有效地貫徹實施《170公約》,勞動部和化工部聯合于1996年頒布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從1997年1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宗旨是安全使用化學品,保障勞動者在工作場所中的安全與健康。 1997年國務院第216號令頒布了《農藥管理條例》,2001年11月29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對此《條例》又進行了修訂。
2001年國家經貿委[ 2001年第30號]公告《發布職業安全健康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第344號令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987年2月l7日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002年6月28日國務院第355號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國務院第352號令頒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10月國家經貿委第35號令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36號令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7號令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國家在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規范管理上從1986年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的標準、規則: 1990年頒布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1990第六號令); 1995年頒布了《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動部勞發[ 1995156號); 1986年頒布了《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GB 6944-1986); 1987年頒布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CBJ 16-1987)對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建筑設計提出規定。 該標準幾年來不斷修訂,目前執行2001年版(自2001年5月1日執行); 1988年頒布了《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 3130-1988); 1990年頒布了《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19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1990)、《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1990); 1992年頒布了《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 13690-1992); 1993年頒布了《劇毒物品品名表》( GA 58-1993); 1995年頒布了《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 GB 15603-1995); 1996年頒布了《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1999年頒布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1999); 2000年頒布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 16483-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218-2000),12月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 18265-2000); 2002年頒布了《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GB 50156-2002); 2002年頒布了《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審查暫行規定》、《鐵路劇毒物品運輸跟蹤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3年4月1日) 2004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17號令,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4月8日) 2005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5年l2月16日) 2005年頒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2005年頒布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頒布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號令,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1.目的為獲取、識別、評價、應用、定期更新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并及時傳達給公司員工和相關方,以達到提高員工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獲取、識別、更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臺帳。3.職責3.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危化品管理、事故管理、安全教育培訓、職業病防治、消防管理等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其他要求,并及時傳遞到各相關部門。
3.2 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工藝、設備、電氣安全、環境保護等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其他要求,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3.3 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公司經營管理中適用與安全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4 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信息安全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3.5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地方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和其他要求,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6 工會組織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工會活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等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3.7 財務、審計管理部門負責獲取、識別、更新與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及審核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并及時傳遞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程序4.1獲取途徑4.1.1由安全處通過標準化信息網、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方式查詢獲取國家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4.1.2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由行政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應及時報送安全辦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4.2登記與識別4.2.1根據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所有的危險、有害因素,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4.2.2根據本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4.2.3安全處組織相關部門對獲取和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組織評審確認,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并編制《適用的法律、法規清單》。
4.3更新4.3.1當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更新時,應重新及時識別。4.3.2安全處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的獲取、識別、更新工作。
4.3.3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進行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識別。4.4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4.1安全處及時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4.4.2各部門單位要組織學習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單位培訓學習情況記錄于安全例會臺帳,班組學習情況記錄于班組活動記錄中。
4.4.3安全處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安全辦建立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
4.5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4.5.1 安全處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下發到部門、單位及班組,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4.5.2各部門單位應根據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下發到班組,崗位人員應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6評審和修訂4.6.1安全處每年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適宜性文件及時進行修訂。4.6.2當發生事故時,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各部門、單位應及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訂時應填寫《文件更改審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內容,經生產總監批準后進行修訂。4.6.4新修訂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及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5. 附則5.1 本制度依據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規范》制定,如與國家安全標準化相關內容相抵觸,按國家安全標準化的相關規定執行。5.2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我通過一周的學習對條例進行的總結,供你參考(本人原創,轉載需注明來自yuyking):
一、新增10項制度或內容:
1、新增了對危險化學品的限制制度(使用、運輸和數量等);
2、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3、危化品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4、化學品危險性鑒定制度;
5、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安全條件審查與論證制度;
7、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警示制度;
8、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
9、重點環境管理危化品環境釋放信息報告制度。
10、對鋪設管道的管理內容
二、9項重大調整:
1、危險化學品的重新定義(基于GHS);
2、下放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層級(下放到縣級安監部門);
3、增加了劇毒化學品的購買的管理;
4、完善了劇毒化學品的運輸;
5、調整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登記(生產和進口企業);
6、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增加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
7、安評年次的調整:將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評價統一調整為每3年1次;
8、調整和完善了生產許可制度(兩個證:安全生產許可和工業許可);
9、加大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非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力度。
三、取消3項制度
1、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批;
2、取消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環節的管理條款;
3、取消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制度。
四、其他亮點
1、新條例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對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職能部門的職責作了調整和充實;
2,對農藥的安全管理給出了更為科學的限定,即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的安全管理同樣適用本《條例》,從《條例》第三條的內容來看,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將由農業部門確認;
3,大量充實了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事項;
如果覺得有幫助的話就給點分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
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
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理。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 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規定予以 處罰。
1.我國關于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有哪四個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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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化品企業安全法律法規 比較多,發幾個國家的,省市的就不發了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號,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號,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3、《中...
1.我國關于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有哪四個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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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查一個化學藥品的分類以及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
1.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分為5大類。第一類主席令,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環境copy保護法等;第二類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
許可證過期后仍經營危化氣體構成何種犯罪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應構成非法經營罪。(一)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名錄》等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危化品包...
1.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分為5大類。第一類主席令,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環境copy保護法等;第二類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
1.包含三同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安監部門自組建以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省安監局在發文或會議等場合要求基層安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行使監管職能時均稱謂三同時。如,2007年12月江蘇省安監局《關于轉發〈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進一步排查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