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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工作參考用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8
四、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42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7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63
七、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66
八、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75
九、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03
十、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150
十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76
十三、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180
十四、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200
十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210
十八、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215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
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
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分為5大類。
第一類主席令,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環境copy保護法等;第二類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地方的;第三類部門規章,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
如國家安監局第49號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51號令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標準。如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規范;第五類地方法規、規zhidao則,是指單位所處地區下發的關于生產、安全、環保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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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條適用我公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條適用我公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條適用我公司。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適用我公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條適用我公司。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條適用我公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條適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2348-2008)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
17,城市區域噪聲標準 (GB 3096-93)
1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19,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
20,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
2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12.1)
2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4.9.1)
2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5.2.1)
2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8.1)
25,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1988.10.1)
26,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1992.10.1)
27,《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2.8.7)
28,職業病目錄(2002.4.22)
29,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2002.3.12)
30,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3.29)
31,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4.1)
32,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8.26)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8.3.9)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8.3.1)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1987.1.1)
3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的決定(2001.10.27)
3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1997.3.1)
40,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1999.5.1)
4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002.4.9)
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工作參考用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8
四、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42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7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63
七、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66
八、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75
九、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03
十、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150
十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76
十三、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180
十四、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200
十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210
十八、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215
全面化學品管理課程包含最新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介紹,相關梳理還需要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完成。
具體來說全面化學品管理課程包含如下內容:
●化學品的風險基礎知識
●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介紹
●化學品的勞動衛生、生產安全和環境方面的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工具、管理策略;
●化學品的風險控制實踐,實例將涵蓋:工藝流程設計、安全使用、包裝存儲到處置要求與廢棄物的處置等各個環節。
●化學品風險與勞動者的職業健康,以及預防措施。
●化學品個人防護用品,工程控制措施與緊急應變管理。
●如何建立有效的化學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面化學品管理框架
賽為安全與航育教育鼎力合作,將于2018年10月11日-12日在深圳舉辦《全面化學品管理》公開課程。
我們將通過全面化學品管理方法、化學品風險評估工具和化學品事故真實案例剖析和分享相結合闡明工廠中如何在落實化學品使用中的安全生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
1.我國關于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有哪四個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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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查一個化學藥品的分類以及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
1.危化品企業安全法律法規 比較多,發幾個國家的,省市的就不發了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號,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號,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3、《中...
1.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分為5大類。第一類主席令,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環境copy保護法等;第二類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
1.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分為5大類。第一類主席令,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環境copy保護法等;第二類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
1.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分為5大類。第一類主席令,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環境copy保護法等;第二類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
1.關于危險品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6、G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