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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消費欺詐可獲“三倍賠償”新《消法》 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將有法可依新《消法》 規定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則,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相應處罰。三、消費者有七天的“后悔權”新《消法》 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
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后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七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四、消費者維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
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這點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五、網絡交易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新《消法》 提出了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
即,網購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如果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交平臺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六、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需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七、商家不誠信行為將記入“信用檔案”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新消法第56條規定,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八、對霸王條款“堅決說不”新《消法》 明確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消費者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節省訴訟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無論是提起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原告所在地法院一般都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之訴中,原告所在地一般體現為收貨地,在侵權之訴中,原告所在地一般體現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即一般情況下,原告也可以向自己所地在法院提起訴訟,可以極大的節省自己的訴訟成本。 2、正確選擇訴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消費者在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后,可以依據買賣合同關系直接起訴銷售者,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有效信息,導致消費者無法起訴銷售者的(因為起訴的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消費者也可以直接起訴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
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確承諾先行賠付的,則可以直接起訴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除非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本身也是銷售者,否則單獨起訴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并無法律依據。
玄武法院受理的鐘某訴某電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供了商品銷售方的電話及地址,雖然被告提供的地址系銷售者的登記地址,與銷售者的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但原告依據被告提供的電話與銷售者取得了聯系,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被告未提供銷售者真實有效的信息的意見未予采納,從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3、強化證據意識。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規定,消費者應承擔其所主張內容的舉證證明責任,可是由于網絡交易的特點導致消費者舉證困難。建議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即時通過網絡截屏、錄像等方式保存證據,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獲得證據。
另外,原告也可以通過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方式固定證據,行政部門在接到投訴后,有可能會采取調查措施,行政部門的調查結果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玄武法院受理的劉某訴某銷售公司及某電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某銷售公司對其銷售的花生夸大宣傳,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調查后認為某銷售公司確實存在夸大宣傳的事實,對該銷售公司進行了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即為認定銷售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重要證據,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所主張的該銷售公司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
一、網站投訴 各個大型購物網站有自己的客戶服務部門,處理各種交易糾紛。
消費者可向網站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照片、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相關記錄,進行投訴或舉報。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各個大型購物網站還將向公安機關及時反映情況。
二、網上報案 一旦遇到網購詐騙,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為避免更多消費者上當受騙,已受騙的消費者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請求公安部門去查封網站和騙子的手機電話及銀行賬號。消費者可向各地公安局網監處報案,也可電話報警。
三、消協投訴 與普通商品一樣,網上購物的商品發生消費糾紛,也可向省、市消協投訴。維權熱線12315。
對于網上購物存在的風險,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要盡量索取購物憑證或保存交易協議(包括電子版)等相關證據,網上購物的實際經銷商大多數是外地公司,收貨時要留意查看票據的公章。如果已購商品發生糾紛,應按屬地管轄原則,向票據蓋章單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投訴。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系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絡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臺最多只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并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絡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而網交平臺需要先行賠付。
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新《消保法》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后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
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借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
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后,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
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
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后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后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于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并沒有關于網絡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修改后的法律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
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經。
七日內退貨無需理由 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將實施,其中明確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其中,對于適用于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經營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違者可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去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頗為引人注目: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電子憑證維權有據可依 當前,由于網購平臺和商戶的良莠不齊、魚龍混雜,致使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絕,消費者投訴無門。
對此,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第13條明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消費投訴的依據。 但在執行過程中,有業內人士表示,由于網絡購物的虛擬性,雙方在網絡上的身份為虛擬身份,交易流程均在網上進行,訂單、支付記錄等均以電子數據形式呈現。
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在進行投訴或訴訟時,往往需要將網上形成的聊天記錄、支付記錄等通過公證形式予以證據保全,增加了訴訟成本。而第13條明確了電子發票的證據效力,將極大降低消費者維權投訴的成本,避免商家賴賬。
據了解,蘇寧、京東等網上商城的電子發票不僅實現紙質發票電子化,而且在發票的產生、發放、開具、取得、保管、查驗等各個周期環節,都能以電子信息流的方式進行流轉,以電子憑證形式獨立存在,不依賴于任何載體。這等于鎖定了銷售和服務數據,約束了商戶嚴格履行商品經營規范,通過對商品的全流程追溯機制,大幅提升了造假者的侵權成本,壓縮他們的生存空間,最終起到讓假冒偽劣寸步難行的效果。
質量問題商家承擔運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即消費者享有向經營者主張包退、包修、包換的“三包”權利。
“新消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的規定。依據“新消法”,網購消費者不僅有要求退貨的權利,還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運費。
網絡賣家出售的商品有破損,影響消費者的正常使用,構成產品質量問題,可選擇向網絡賣家主張退貨、更換、修補的權利,并要求賣家支付由此產生的運費。 消費者如要求退貨,要注意及時向賣家主張。
目前,對于一般質量問題的貨物,應自簽收貨物后七日內提出。但是如果商品有嚴重的質量問題,構成根本違約等法定合同解除條件的,可以不受七日限制。
同時,網購消費者要注意保留好運費的單據,用以證明賣家所需負擔的運費金額。 “商品欺詐”設定賠償下限 根據“新消法”第28條規定,網絡等非現場購物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必要的信息。
同時,第55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如有欺詐,應向消費者予以3倍價款的賠償,并且設定了賠償的下限,即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應為500元。 購買的商品不具有商家描述的性能,屬于商品與經營者描述不符,構成欺詐。
可以向經營者主張價款3倍的賠償。而如果價格過低,3倍價款不足500元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主張500元的賠償款。
“新消法”的3倍賠償適用于一般商品。如果消費者購買食品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營者需向消費者予以10倍賠償。
明確指出,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 四類商品沒有“后悔權” 首先是商品種類的限制。
“新消法”規定,如果購買4類具有特殊性質的商品時,不可無理由退貨,如定做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數字化商品、報紙和期刊等。除了這4類商品之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其次是商品狀態的限制,即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一般以不影響二次銷售為判斷依據。 網絡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平臺既非銷售者,也非生產者,原本對消費者不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
而“新消法”對網絡平臺法律責任的規定,能夠起到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拓寬消費者維權渠道的積極作用。另外,消費者如果能夠證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還可以要求網絡平臺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第三條 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條 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和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都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擴展資料: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第六條 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七條 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第九條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七天無理由退貨
能證明的。
按三包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31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第二十。
案情簡介小甲在某平臺APP(簡稱大平臺)上采購了一只某品牌手表,平臺網頁顯示進入海囤全球(簡稱小平臺),并有全球購·正品保障·假一賠十·售后保障,意為該商品享有該平臺的全球購服務,全球購商家承諾該商品為100%海外正品,并提供正品保障服務,...
■法官說法 電商對格式條款有提示解釋義務 ■法官說法 電商應對約定管轄盡提示義務 ■法官說法 網購宣傳信息應真實準確 ■法官說法 依據證據劃分雙方責任分配 消費者應當做好風險防范,接收商品注意核對實物信息,應當注意保存交易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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