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因舉證不足借款難收回
法院判決:駁回貸款人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中貸款人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在民間借貸糾紛涉及到貸款人舉證責任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事實成立的證據。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針對這兩個要件事實的證據,原告要承擔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據、賬簿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份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
來源:網絡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借款人抗辯已還款且能提供證據證明的,出借人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證明責任 閱讀提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前,對于民間借貸訴訟中借款人抗辯其已經償還借款,舉證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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