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摘要:
在民事案件受理起訴期間,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與出借人發生借貸合同關系的借款人已經在訴訟前死亡,出借人并未直接起訴借款人,而是將借款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屬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尚未清償的債務引起的糾紛,故案由應確定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對此類糾紛,所涉法律關系權利義務主體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財產繼承人,屬于債權人與債務繼承人之間的債務清償糾紛,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出借人起訴要求償還欠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接收貨幣一方出借人的住所地位于內蒙古烏海市海南區,故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在出借人選擇向該院起訴的情況下,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18)最高法民轄165號原告:王某,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住內蒙古烏海市海勃灣區。被告:張某,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被告:呂某1,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被告:呂某2,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被告:呂某3,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呂某1、呂某2、呂某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王某起訴稱,2012年8月27日,呂天云向王某借款300萬元。2014年8月,呂天云因病去世。王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呂天云法定繼承人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利息4320000元及2016年8月29日至本金全部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借款利息。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從王某提供的戶籍證明及居住證明可以證明其居住地為內蒙古烏海市海南區,即本案合同履行地為原告住所地內蒙古烏海市海南區,該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故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內0303民初1645號民事裁定,駁回呂某1、呂某2、呂某3管轄權異議申請。呂某1、呂某2、呂某3不服,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內03民轄終52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又于2017年10月23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作出(2017)內03民再18號民事裁定,撤銷該院(2016)內03民轄終52號民事裁定和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2016)內0303民初1645號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王某在本案訴訟中查明原列為被告的張夕玉并非呂天云配偶,故申請撤回對張夕玉的訴訟,追加張某為被告。在人民法院追加張某為被告后,張某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內0303民初1645號之四民事裁定,駁回張某管轄權異議申請。張某不服,向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內03民轄終21號之三民事裁定,撤銷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2016)內0303民初1645號之四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本案借款發生在呂天云和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張某而言,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本案案由應為民間借貸糾紛;對于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呂某1、呂某2、呂某3而言,本案案由應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3項的規定,本案案由應為民間借貸糾紛和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據此,兩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王某選擇向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起訴借貸糾紛,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徑行變更案由,并將案件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于法無據,且不符合王某本意。經與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本院指定管轄。本院認為,在受理起訴期間,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確定案由。本案中,與王某發生借貸合同關系的呂天云已經在本案訴訟前死亡,王某并未直接起訴呂天云,而是將呂天云的法定繼承人作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屬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尚未清償的債務引起的糾紛,故本案案由應確定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對此類糾紛,所涉法律關系權利義務主體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財產繼承人,屬于債權人與債務繼承人之間的債務清償糾紛,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王某起訴要求償還欠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接收貨幣一方王某的住所地位于內蒙古烏海市海**,故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在王某選擇向該院起訴的情況下,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當,應當予以糾正,本案應當由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審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審理。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審 判 長 包劍平審 判 員 周其濛審 判 員 李盛燁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書 記 員 劉家煒來源:網絡
不可以,要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欠我錢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嗎原告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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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法案例【2021】434案情簡介法院審理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山東某管業有限公司從山東某縣品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處購買光亮帶,由于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對糾紛解決方式約定不明確。而山東某管業有限公司主張給被告打款215197.92元,被告僅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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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稱,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的管轄權不能簡單套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是指案件本身給付貨幣。 本案的法律關系為承攬...
一、民間借貸銀行轉賬怎么確定管轄權民間借貸如果有簽訂合同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沒有簽訂合同的,由接收貨幣一方所地在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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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糾紛案件中,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減少己方的訴累,合同中常常會設置“管轄條款”。但是并非所有的協議管轄條款都是有效的,甚至這些條款可能還會被對方所利用。 我國民事訴訟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