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可以向單位要4月份到現在的雙倍工資。
協商、仲裁、起訴。
是的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認為這一情況應視為續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由于“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因此,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有3 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 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后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給你補償。
二、經濟補償計算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另一個法律問題——雙倍工資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書面勞動合同有助于及時確定勞動關系,便于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符合勞動合同法著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宗旨。
而且,該條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有利于逐步消除建立勞動關系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同步的現象,既約束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不規范的行為,也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前一勞動合同已到期,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后,就存在一個新的用工事實,在時間上有連續性,但前一勞動合同期滿后簽訂的后一個勞動合同的內容可能與前一勞動合同不同,故后一個勞動合同就是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而法律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適用懲罰性責任的初衷,就是防范存在新的勞動關系中可能出現對勞動者不利因素,只要未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合法權益就處于容易被侵害的境地。
盡管法律規定的“用工”存在首次用工和前勞動合同解除之后的事實用工,但基于以上因素的考慮,應認定在有用工事實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勞動者仍有二倍工資的請求權。
1.公司不續簽合同完全合法,這是公司的合法權力和自由。
只有在公司愿意續簽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現在不愿續簽,那么也就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說法了。
按照正常手續,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2.公司不續簽不一定非要書面通知,合同到期后自然終止,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3.要求公司出具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書面通知,并且要求公司按照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4.要求單位開具不續簽合同通知書、辦理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支付經濟補償金、結算工資、轉移社保及檔案關系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該續簽: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在一種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在其他情況下,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好!1、如果公司與你補簽勞動合同你不同意,公司可以終止你的勞動關系,并按照規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和向你支付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2、如果你們不能就有關條款達成一致,公司也應當終止勞動關系,補償和支付標準同前;3、公司部門解散,公司應當與你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你們不能就變更條件達成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必須要有協商變更合同這個環節,否則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和支付標準同上;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按照你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也就是包括你在這期間的所有工資性收入;5、如果維權,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只能通過仲裁或者司法途徑解決。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的情形之外,是否續簽是雙方的權利。
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若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并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其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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