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資格的判定需要根據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象特征三個方面,具備某種特征并不必然具有股東資格。通常情況下,股東資格根據工商登記的文件資料確認,但是根據公司章程的簽署,出資證明書,實際出資情況以及股東權利的實際行使可以作出相反判斷的除外。
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公司章程的簽署,股東名冊的記載,工商登記文件;實質要件指的是出資證明書,實際出資人;表象特征是指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股東資格的認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判斷。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27日,A公司經核準設立,乙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6月,A公司增資擴股,甲從合作社貸款510萬入股A公司,貸款用途為“投資”,A公司會計憑證記載“實收資本”,但甲未辦理工商登記。
2008年8月10日,A公司股東簽署《A公司章程》,載明甲于2008年8月10日認繳出資510萬,占注冊資本30%。甲之后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2010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乙向甲補寫了一張《借條》,內容為:“借到甲人民幣510萬元,此款已于2008年8月4日打入公司賬戶,由公司承擔信用社利息和本金歸還。”
裁判要點
公司股東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事項并非無效,而是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首先,甲已經向A公司實繳出資,甲打入A公司賬戶的510萬元為出資款而非借款。甲對A公司的股權并未轉變為債權,公司法規定,禁止抽逃出資。其次,甲的股東身份已經記載于《A公司章程》,甲也以股東身份實際參與了A公司的經營管理。因此,甲具有A公司的股東資格。
律師提示
工商登記本身不具有創造股東資格,工商公示僅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公司內部因掛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為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時,應遵循實質要件優于形式要件的原則進行確認。出資證明書是股權確認的重要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確認股東資格的上述要件相關的證據相互之間發生矛盾和沖突時,應當分析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屬于公司內部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爭議,還是基于公司外部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在公司外部之間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應當優先考慮形式要件;而當公司內部之間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則以實質要件為準而非工商登記。未工商登記但實際出資且公司章程記載的具有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未簽字亦未實際出資不具有股東資格,即使工商登記在冊也不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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