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裁判要點
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才是可訴的行政行為。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明知原違法建設被依法強制拆除后,再次未經有權機關許可自行在原地實施搭建行為,其權益主張不具有正當性,其提起確認涉案強拆行為違法之訴,缺乏訴的正當利益。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90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汪雪蘭,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鰲峰中路49號。
法定代表人:張冬云,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再審申請人汪雪蘭因訴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宣城市政府)強制拆除行為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皖行終41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仝蕾、審判員袁曉磊、審判員李小梅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汪雪蘭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案涉房屋即使缺少相關規劃許可審批手續,應當拆除,宣城市政府也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依法進行拆除,宣城市政府徑直進行拆除明顯違法,原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二)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補償到位,也沒有保障申請人的居住條件,濫用職權拆除申請人的合法房屋,侵害申請人的房屋居住權和合法財產權;(三)被申請人宣城市政府2017年8月18日拆除的是申請人的新建房屋,并非原來的房屋,與2016年9月8日宣州區城管局強制拆除申請人房屋的行為不具有關聯性,一、二審法院判定“宣城市政府于2017年8月18日所實施的拆除行為是對2016年9月8日宣州區城管局強制拆除申請人房屋的行為效果的維護,非獨立的行政行為,該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存在錯誤。請求:撤銷二審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改判判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或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公正判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才是可訴的行政行為。本案中,汪雪蘭原位于宣××宣州區××辦事處××社區××村民組的房屋,經規劃部門認定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且屬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建設后,被宣州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汪雪蘭訴請法院確認宣州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上述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亦經法院生效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汪雪蘭在明知前述違法建設被依法強制拆除后,再次未經有權機關許可自行在原地實施搭建行為,其權益主張不具有正當性。汪雪蘭提起本案之訴,缺乏訴的正當利益。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并無不當。
綜上,汪雪蘭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汪雪蘭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仝 蕾
審 判 員 袁曉磊
審 判 員 李小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小玉
書 記 員 郭 凱
(裁判文書網發布文書日期:2019-07-26)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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