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3年5月30日發布)
(一) 保護海底電纜是加強海防建設的重要措施。各艦艇部隊、交通航運、水產打撈、海洋調查、沿海社隊等有關部門,要經常教育所屬人員明確保護海底電纜的重要意義,提高警惕,嚴防破壞。
(二) 艦艇、商船、外輪等艦船錨泊,捕撈作業,要避開敷設有海底電纜的禁區拋錨(靠近碼頭的海纜登陸區可搞水面浮體標志)。海底勘察和碼頭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當地駐軍領導機關聯系,以便采取相應措施,妥善解決。
(三) 船錨或捕撈工具,因意外鉤到海底電纜時,應將電纜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錨(或鉤掛物),查其確無損傷后把電纜放進海中;電纜提不到水面時,不得將電纜拖斷或砍斷,必要時可放棄船錨(或鉤掛物)。
(四) 鉤到或損傷電纜均要在該處做好水面浮體標志,并將位置和受損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領導機關,或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五) 任何單位、船只和個人,不得擅自打撈、切斷、撤收和盜竊海底電纜,否則以破壞論處。
海底電纜遭受損傷或破壞后,當地公安、武裝部門應大力協助使用單位,迅速查清原因。如因工作失職或措施不當而造成損壞者,損壞單位應負責賠償并對肇事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應給予處分。
(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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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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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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