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 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條文中對管轄作了專門規定,三類訴訟法均將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又進一步分為四小類,即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的管轄只解決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除了要解決各人民法院之間的審判管轄之外,還要解決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分工,......
專屬管轄的法律效力 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形態,從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看,專屬管轄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當法律規定某類案件專屬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轄,便意味著唯有法律規定的法院才有權受理和裁判這類案件,其他法院均無權管轄這類案件,當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來受理這類案件。排他性是相對于法院而言的,是針對法院所產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當事人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對于當事人而產生的效力。專屬管轄的案件......
一、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系因素或連結因素。由于各國強調的聯系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屬地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說,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于一國境內或發生于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號1 .對管轄異議的審查是否以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理由為限?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應當符合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案件受理前和審理中,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對案件管轄權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理由雖不成立,但受訴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在裁定中一并述明當事人管轄異議不......

1.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 法院管轄權如何規定 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 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有: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合同實施地人民法院統轄。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一、怎么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法院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
一、管轄權的含義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對訴訟...
朋友你好,我國民事訴訟法有以下規定: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
【關鍵詞】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管轄 對于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作出了規定。但對該管轄的性質,與仲裁、協議管轄的關系,以及涉外代位權訴訟管轄等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現...
在進行民事訴訟時,我們都需要考慮管轄權的問題。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您的訴訟是很有可能被駁回起訴的。那么,在訴訟過程中,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有哪些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瑞律小編特意為您搜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一、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
不可以自由約定,約定范圍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轄范圍,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
不可以自由約定,約定范圍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轄范圍,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
不可以自由約定,約定范圍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轄范圍,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