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相關案例
1.未經工商登記的股東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萬巖標等訴北京城南誠商貿有限公司確認股東資格案
案例要旨: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借款人,為得到出借人借款,承諾無償轉讓給出借人公司1%的股份,并向出借人出具了股權證明書,但未到工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此后,該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股東陸續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并在工商機關辦理了公示登記,而最終受讓人均不是原來的股東,也無充分證據證明最終受讓人知道所受讓股權中包含出借人1%的份額,則出借人要求該公司到工商機關為其辦理股東變更手續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股東變更未經工商備案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可主張股利所有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非金屬礦工業進出口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案例要旨:股東資格的取得并不依賴于股東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機關的備案登記,股東變更未經工商備案登記并非股權轉讓行為無效,而是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股東主張股息所有權屬于公司內部關系,并不涉及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因此股東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登記,仍應當尊重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認定其股東資格,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有權主張分紅派息。
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時,應堅持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原則確認股東身份,不具有公示性以及使第三人信賴的外觀特征的事實,不應作為判斷股東身份的依據——方建華與杭州新亞達商貿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再審案
案例要旨:公司章程在某種意義上屬于股東之間的合同,當事人簽署章程的行為可反映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陀^上,當事人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材料上等被記載為股東,屬
于以法定形式公示股東身份的事實,使其在外觀上具備了股東特征,善意第三人對此有充分理由予以信賴。在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時,即便當事人主觀上并不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也應堅持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原則,依法確認其股東身份,以維護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穩定。當事人是否實際出資等事實,并不具有公示性以及使第三人信賴的外觀特征,不應作為判斷股東身份的依據。
02制定本條的目的及本條的具體含義
制定本條的目的在于明確法人登記的效力,保護善意相對人,維護交易安全。
登記制度對于保護法人、相對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均有積極意義。具體而言,(1)登記事項具有可公示性,公示的信息具有對抗的意義。凡是在法人登記中登記之事項,法人可以依照其登記事項對抗相對人。(2)對相對人而言,法人的組織和營業狀況等信息登記于主管機關,可以被查閱,方便其依據登記信息進行判斷。(3)法人登記能夠為政府實施宏觀經濟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從而實現政府對國民經濟的公共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登記效力也可被認為是法人登記功能的一部分,此種效力的內容包括,一是登記真實性推定,二是善意保護的效力。即信息一經登記,就推定為真實的權利和身份,相對人基于登記信息與法人形成的法律關系,法人不得以登記失實為由擅自改變、撤銷,即使登記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對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此即外觀主義原則的體現。
因此,登記具有的法律效果包括設權作用、公示作用及推定的法律效力。它產生的權利外觀是對相對人信賴的一種保護。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這是本條的的事實要件。所謂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是指在法人登記簿上登記的信息與法人的實際情況不符。且不論造成這種不符是因為法人或登記機關的過失,還是法人故意進行虛假登記,或者是法人怠于登記。
(2)相對人是善意的,這也是本條的事實要件。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對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失實的情況不知且不應知。不應知,是指相對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法人登記信息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情況并不知情,其不知并非出于其自身的過失。此種注意義務的程序及過失的判斷,因相對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比如法人的內部管理人員,因職務的便利,其對法人登記信息狀況是否屬實,應當更加了解。
(3)“不得對抗相對人”是本條的的法律效果。不得對抗是指法人不能以登記失實為由,否認既存的法律關系,拒絕向善意相對人承擔責任。
相較于“第三人”,“相對人”的提法在法人登記中更為準確。因為相對人,既包括法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也包括法人自己內部組成人員,如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人登記的不僅具有對外的效力,同時也擁有對內的效力。第三人往往與外部人員關聯,而相對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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