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其流轉要通過行政審批,并交納相應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第50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擔保法第56條規定,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此外,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2.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便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有些情況下也是不能直接進人流轉的。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38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暫行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按照土地用途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可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由于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就是說我國土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其他任何主體均不享有土地所有權。在我國...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不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以國土部門不會出臺這方面的政策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涉及民生問題,黨中央非常重視,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農村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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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在今天中國的理論與實踐中飽受爭議。有學者主張放開農村土地的自由流轉,改變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現狀,使農民從土地增值中獲益,進而徹底廢除集體所有制,實現土地私有;有學者則認為需要認清農村的現實和農民的需要,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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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施農用地違法由哪個部門進行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一)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準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產生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產生,如果從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角度來考察,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一種不動產物權,則不動產物權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繼承),自然也適用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此只敘述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