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已失效)只規定了因脅迫而結婚的為可撤銷婚姻。而《民法典》編纂對此進行修改,增加了可撤銷婚姻的類型。現在可撤銷婚姻的事由有:1、因脅迫而結婚的;2、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第二個事由在《婚姻法》里本是無效婚姻中的事由,但在《民法典》編撰過程中,將該事由放在了可撤銷事由中,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不再是婚姻無效的事由,但是考慮到如果一方當事人婚前已經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對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結婚有重大影響,故此條增加規定夫妻一方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以此事由請求撤銷婚姻。婚姻自由的本質是雙方當事人作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應該是無瑕疵的,是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可能將會影響到其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一方面對于某些重大疾病,如傳染病等,確實會存在危害配偶健康的風險存在,造成家庭生活的不便。另一方面,有些疾病會歲基因遺傳給下一代,給下一代造成影響,也可能會給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這些都是家庭或者說婚姻中都應當想清楚或者說應將負擔的責任,所以另一方有權在做出結婚與否之前,獲知他應當知道的關于婚姻中另一方的基本情況。
要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的問題。
1、重大疾病范圍
《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該法第三十八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易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聲譽的其他傳染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重大疾病發病時間
重大疾病的發病時間應限于結婚前,即患病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所患疾病應有醫學診斷或進行過診療救治。
3、一方履行婚前告知義務,則撤銷權消滅
如果患病一方已經在結婚登記前將自己患病的事實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仍自愿與其結婚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為由行使撤銷權。
4、撤銷權行使期限
撤銷婚姻請求權受除斥期間的約束,除斥期間為一年。申請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超過除斥期間的,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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