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別除權是指債權人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它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種形式。別除權與其它債權相比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別除權的法律特征
(一)別除權以擔保物權為基礎權利。
別除權不是破產法創設的實體權利,而是破產法給予某些既成的實體權利的特殊待遇。享有這種特殊待遇的權利基礎是擔保物權,而擔保物權是依據民法擔保制度發生的。至于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以及應受連帶責任規則的擔保,則不享受別除權的待遇。
(二)別除權是對屬于破產財產的特定財產所行使的權利。
別除權的產生是由于在破產宣告前,別除權人在破產債務人的財產上已設定擔保物權,所以別除權就只能對被特定的財產行使。擔保物權屬于物的擔保責任,責任僅限于該擔保物,在該物消滅時擔保責任亦隨之消滅,擔保物權也就喪失。除了擔保財產之外,擔保債權人對于與破產企業有關的其他財產如企業成員的財產,自由財產等都不能行使別除權。根據別除權標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當別除權標的物不足清償被擔保的全部債務時,別除權人不得就未予清償部分請求破產財產優先清償,而只能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參加集體清償。
(三)別除權的行使不參加集體清償程序。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別除權標的物雖然也是破產人的財產,并且可能在破產宣告后為清算人的接管,但為了實現別除權的優先受償權,需要將別除權標的物與破產財產區分開來。這種區分的用意,在于將用于別除權人個別清償的標的物與用于全體債權人集體清償的破產財產之間劃出一道界線,使別除權人能夠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順利地行使權利。
二、別除權行使的條件以及程序
(一)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別除權需具備一些條件。首先,債權和擔保物權合法成立和生效。債權和擔保物權是別除權的根據和基礎,它必須符合《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例如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其標的物必須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并且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等,條件欠缺的,不得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其次,債權和擔保權符合《破產法》的規定。我國《破產法》第35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不得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違反這一規定的擔保行為無效。
(二)由于別除權能使債權人獲得優先清償,其行使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具體有如下程序:
(1)申報。《破產法》第9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由此可見,任何債權只有申報才可能受償,作為優先受償的別除權亦應申報,否則視為放棄債權。
(2)債權人會議確認。首先確認財產擔保債權的合法性。破產企業所提供的擔保財產及其擔保合同必須合法,在確認中重點審查房地產抵押債權,認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其次確認擔保債權的證據。這類債權應根據破產企業的原帳目記錄和債權人的有關債權申報書,結合擔保證據確認,最后向清算組提出別除權請求。為了盡快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可限定別除權人在分配方案制定前行使,沒有行使的,視為放棄優先受償權,其債權可列入破產債權。作者: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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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講,別除權是基于擔保物權產生的,其優先受償權是由物權的排他性而來,所以,別除權的產生依據應為民事法律中有關物權擔保之規定,擔保物權乃別除權的基礎權利。從各國有關立法看,通常可在破產法上享有別除權的民事權利包括:1.質權;2.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