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破產案件中,由于破產債務人占有、使用他人財產以及與他人發生的經濟交往的情況的復雜性,破產債務人破產時在其名義下管理的財產的權屬也多種多樣。因此,債權人對破產債務人管理的財產享有不同的權利。取回權就是其中的一種。對相對的權利人來說,是按取回權還是按一般債權實現其權利,權利人所得到的利益差距非常大。因此,需對取回權問題加以認真研究和明確,以利于指導司法實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取回權的概念。取回權,是指債務人占有他人的財產,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不經過破產清算程序,直接取回該財產的權利。它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而產生的一種優先的排他的權利。取回權有三個特征:一是,取回權的權利主體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二是,義務主體是財產的實際占有人,這里指破產債務人;三是,取回權的行使具有優先性排他性,在破產案件中可以不經過破產清算程序而直接取回權利人所有的被債務人占有的財產。取回權和別除權的區別。取回權與別除權所涉及的財產都不屬于破產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均放在第71條,作為不屬于破產財產的內容加以列舉式的規定。但是,取回權和別除權不同。取回權的標的物屬于權利人所有,而別除權的標的物屬于債務人所有,不過是其被用于物的擔保而擔保了某項債權。取回權的優先性基于物權(主要指所有權)的排他性,別除權的優先性基于擔保權的優先受償性。二、取回權的財產范圍。《若干規定》第72條第1款規定:“本規定第71條第(1)項所列的財產,財產權利人有權取回。”即包括: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但是,屬于取回權范疇的財產并不限于以上幾種,還包括第71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經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第(7)項規定的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以及第(8)項、第(9)項等規定的財產,均不應作為破產財產,其權利人均可對其行使相應的權利。三、取回權標的物的毀損和滅失。取回權標的物的毀損,是指作為取回權的標的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而使其價值不同程度的相應減少。取回權標的物的毀損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前的,權利人可以對標的物行使取回權后,就標的物價值相應減少的部分,只能基于債務人侵權或違約而作為破產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受償;取回權標的物的毀損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后的,權利人對標的物行使取回權后,就標的物價值相應減少的部分,可以在支付破產費用后,在破產財產中獲得全額賠償。因為,取回權標的物毀損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后,是基于清算組的過錯,權利人的債權性質相當于破產程序中的共益債權,因而不必轉為破產債權參加按順序和比例的破產清償程序。取回權標的物的滅失,是指作為取回權的標的物受到損害而不復存在,其價值減少為零的狀態。隨著取回權標的物滅失,權利人不能再行使取回權,而只能就取回權標的物的價值請求賠償。標的物滅失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前的,其賠償請求權只能基于債務人侵權或違約而作為破產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受償;標的物滅失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后的,權利人可以在支付破產費用后,就標的物的價值在破產財產中獲得全額賠償。理由和標的物毀損的理由相同。四、取回權標的物被債務人或清算組轉讓。受讓人尚未支付對價的,取回權人可以直接對受讓方享有請求權,請求受讓方支付對價或返還標的物;受讓方已經向債務人或清算組支付對價的,取回權人只能向清算組請求歸還支付對價金額或財產。支付的對價已經不存在的,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宣告前的,取回權人以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后的,取回權人應作為共益債權人,在支付破產費用后享有全額賠償請求權。
淺議人格破產與復權制度蘇州大學咼斌【摘要】在個人破產制度中,人格破產與復權制度是極具特色的一項制度。歷來學界多有研究,但究竟什么是人格破產與復權?它的本質是什么?內容又有哪些?諸多問題都還需探討。筆者只是想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上,進行歸納總結,...
破產程序開始之后,處于破產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的財產常常會引發許多法律問題。比如破產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現實財產多于法定分配財產,這一問題的解決者是破產程序中的取回權。一、取回權的法律內涵(一)概念所謂取回權,是指當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移交的財...
一、破產清算取回權的行使的內容 在破產程序中,取回權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權利人對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向管理人行使的取回權 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企業破產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企業均稱為債務人,不稱為破產企業;...
內容提要:本文從闡述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的類別和物權關系入手,對破產程序中涉及的債權與物權關系及其特點,作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對企業破產程序中一些難點問題的解決,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關鍵詞:破產債權類別、物權關系、債...
破產管理人的權利是如何的 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的關鍵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產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國破產法都賦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職責與權利。我國新破產法第25條規定具體職權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冊、文書等資料 破...
別除權與其他破產程序中的權利相比有何不同特征1.別除權是對破產人之財產行使的權利這與取回權是針對破產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產人財產行使的權利不同。所以,別除權人就擔保物受償時,如有余額應返還破產管理人,用于對全體破產債權人清償,如不足清償時,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991年11月0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實踐中的具...
債權人如何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債權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并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將變得渺茫無希望,有某些情況下,破產程序亦是實現債權的較好途徑。如在廣東國投破產案件中,經過了管理人和法院的種種努力,經過了近30年的時間,實現了債權人100%的受償...
取回權是在破產程序中行使的特別請求權。我們知道, 當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債權人需要參加債權申報和債權人會議,取回權的特別之處就在于此,權利人無須參加債權申報和債權人會議即可行使權利。 由此也可以看...
裁判要旨:執行回轉參照適用取回權制度應以被執行人進入法院破產案件審理程序為前提。被執行人未進入破產程序的,法院對申請執行人針對執行分配方案主張比照取回權制度優先受償執行款的請求不予支持。案情介紹:一、案外人天津老板娘水產食品物流有限公司(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