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如何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債權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并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將變得渺茫無希望,有某些情況下,破產程序亦是實現債權的較好途徑。如在廣東國投破產案件中,經過了管理人和法院的種種努力,經過了近30年的時間,實現了債權人100%的受償。又如對于一些享有特殊資質的債務人(如享有專屬經營權和其他特殊資質要求的公司),債權人申請其破產,債務人的股東為了保留公司主體,很可能會主動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通過破產重整亦能較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實現債權,主要有如下幾種路徑:一、行使別除權、取回權、抵銷權(一)別除權指將破產人特定的財產從破產財產中區別排除出來,授予債權人就該財產變賣所得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不同于破產債權僅具有公平受償的權利。由于破產人已設定擔保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別除權的優先不同于破產費用的優先撥付,也不同于破產債權中清償順序的先后,而是在處置擔保物后直接優先受償(破產費用的撥付亦不得從享有別除權的擔保物中變現支付)。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3號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別除權糾紛案,即支持了建設施工企業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在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破案案件中對建筑工程的別除權。(二)取回權指財產權利人享有的不依據破產程序而從管理人處取回其財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實踐中,我們時常接觸到出賣人取回權,即未收到全部價款的動產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發送后,如果買受人在尚未收到標的物前破產的,出賣人可以向標的物的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請求取回標的物的權利。商品房買受人取回權,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房地產企業的破產中,已經支付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不作為破產財產,買受人可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和房屋權屬。在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與臧偉、藝豐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出售人藝豐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直接以買受人的身份主張取回權,但因被生效法律文書(即已被撤銷的(2002)深羅法房初字第97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為他人所有的財產,認定涉案房屋不屬于破產財產,而應繼續登記在其名下所有權。(三)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無論其債權與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該債權債務是否有期限或者負有條件,均可以用該債權抵銷其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深圳中航電腦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與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抵銷權糾紛一案(2016)粵03民初2685號,法院即認定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可以將其對深圳中航電腦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和債權相互抵消,而不需要另行向深圳中航電腦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行使別除權、取回權和抵銷權并不需要依據民事基礎法律關系提起民事訴訟,可直接向破產管理人提出上述三主張,債權人與破產管理人就行使上述三權產生分歧不能達成合意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程序中的行使別除權、取回權、抵銷權糾紛訴訟,案件受理費一般是按件收取。二、督促管理人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追索債權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由破產管理人清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有破產財產的,破產管理人清收該債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管理人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管理人可對破產企業對外享有的債權(破產財產)進行追收,保護債權人受償。債權人可督促管理人積極履行責任,收回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以增加破產財產,提率受償率。三、督促管理人追回破產企業被不當處置和侵占的財產在債務人無力償債或將陷于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破產企業管理人對于債務人的財產存在著公平清償和企業維持的合理預期。由此產生法律對債務人財產加以保全和防止個別人搶先受償的秩序要求。破產法針對程序開始前的交易活動設立的撤銷權和追回權應運而生。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受到損害,企業破產法賦予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追回權,通過管理人行使追回權,可以使債務人財產增加,從而保護債權人利益。管理人有權對債務人的以下財產行使追回權:(1)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下列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①無償轉讓財產的;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⑤放棄債權的。(2)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之內,債務人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需要依法清理債務,但卻進行個別清償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3)對因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無效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4)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四、向有出資瑕疵的股東追繳出資 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如果債務人企業的出資人此時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的,不論出資人的出資期限是否到期,管理人都應當要求出資人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這就是股東出資義務的提前到期。而債務人企業的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所繳納的價款或物品,應當列入債務人企業的破產財產。 五、破產終結后債權人的司法救濟(一)破產程序終結后,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仍可作為權利救濟的主體,開展追收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破產法第122條)。一是仍有可以追收的財產。因撤銷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等行為產生的可追加或可分配財產;撤銷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而追回的財產;追回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的財產及因認定為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而追回的財產;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等。二是存在應當追加分配的財產。包括破產程序中因糾正錯誤支出而收回的款項、因權利被承認追回的財產、債權人放棄的財產、破產程序終結后實現的財產權利、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98條)。(二)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企業有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等情形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追償(破產法第124條)。企業破產法第124條規定:“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這一規定表明,破產案件終結并不影響保證人與其他連帶責任人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因此,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據破產清算程序未受到清償的債權,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對未受清償的債權有權受到繼續清償。(三)破產企業責任人員(股東、高管、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破產法第128條)。如因股東、高管、實際控制人的原因造成無法清算或者不能完全清算的,債權人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起訴相關責任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規程》第八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因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法院在裁定書中列明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原因,引導債權人追究債務人有關人員的責任。具體的救濟方式有兩種,一是由管理人直接追加分配,對破產程序終結后實現的財產權利、債權人放棄的財產,或是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等情形可以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直接追加分配;二是由管理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對需要追回的財產或因管理人、破產相關責任人員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等情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其應有的權利。對于追究股東出資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693號海南金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申請再審案,即便破產終結后,亦不影響債權人另行起訴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破產意味著債務企業生命走到了盡頭,但對債權的滅失或低受償率。本文提供了眾多實現債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維護債權人應當享有的債權。企業也可以在日常商業活動中,對債務人的破產風險加以防范,如增加抵押、質押等的方式,給自己的債權增加保護殼,防患于未然。轉自商海律盾
摘要:因國內房地產市場疲軟、政策監管持續收緊,大量房地產企業因融資方式不當、經營管理缺陷等原因進入破產程序。而在我國破產程序追求利益平衡的價值取向下,房地產企業破產程序中的金融債權往往就會淪為社會安定的犧牲品。因此,金融機構債權人必須積極主...
你好, 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往往已經較為嚴重地陷入經營困難中,更可能已經較長時間無經營活動。 債權人在數次催討無果后,很少情況下會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原因在于被告無實際償還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最多獲得一紙判決,...
主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如何行使對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追償權?問題:主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如何行使對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追償權?標簽:主債務人破產、連帶責任保證、追償權觀點: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24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規定,已經明確了主債務人...
臨時債權人的法律定義 尚未確定的債權是指債權是否存在、債權的性質如何以及債權數額多少等內容中有一項或多項內容沒有得到證實的債權。依法申報的債權只有按破產程序證實確定后,債權人才能行使表決權。這是表決權行使的必要條件。因此,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
閱讀提示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主債務人破產后停止計算的利息。司法實踐對此問題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保證人不應承擔主債務人破產后停止計算的利息。主要理由是,基于擔保責任的從屬性,擔保責任范圍不應大于主債權。主債權已停止計息,作為...
對于公司合并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我國公司法在制度設計上尚不完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了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并沒有對公司不履行法定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進行明確規定...
企業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是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而破產撤銷權,雖對外名義上代表債務人,但實際上所操作的具體事務均是為了所有債權人的根本利...
法發〔202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 的指導意見(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
當前,我國進入了經濟發展新常態,對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無論是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來看,還是從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要求來看,都需要運用標準化手段,進一步夯實知識產權宏觀管理基礎,提升各類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綜合能力,推進知識產...
一、破產法上和解與重整制度出現的經濟與立法背景 眾所周知,破產倒閉是同工人失業關聯在一起的。資本主義自由經濟在優勝劣汰法則下迅猛發展的一個必然結果是工人失業數量急劇增加,社會上存在的常規失業大軍日漸龐大,對整個社會的穩定、安全是相當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