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即:知情權)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即建議權和批評、檢舉控告權)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即:拒絕權、緊急避險權)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即:依法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即: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即: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一、在《安全生產法》中大致可將業人員的權利分為8項:1、知情權:《安全生產法》里第22、23、36條都對知情權作了明確,集中體現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獲得本崗位技能和安全知識的權利;第二,從業人員有知道其所在的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因素的權利;第三,要告訴從業人員所在崗位可能導致事故的防范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設備、新工藝或者在工人轉崗時,要對其重新進行教育。2、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5條的規定......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為以下四項: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為以下四項: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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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①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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