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
本是件開心事!
然而誰能想到,
員工竟然在途中
突發疾病意外死亡。
”
事情還要從
李某參加公司組織的優秀員工
赴日旅游說起......
(網絡配圖)
李某在無錫一公司從事銷售業務。2017年6月22日,他參加該公司組織的赴日旅游,然而誰能想到,在乘坐從上海前往日本的游輪途中,李某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于次日上午10時左右死亡。
(網絡配圖)
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
載明的死亡原因為:
腦干功能衰竭、腦疝、腦出血、高血壓。
同年7月,李某的妻子劉女士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劉女士提出,李某事發前在杭州分公司工作,以往單位對優秀員工都以現金方式進行獎勵,而這次是以赴日本參加集體活動的方式,不參加也不會支付現金獎勵。
因此,屬于強制性的集體活動,且參加活動的時間是計入單位考勤的,屬于正常出勤時間。
由于李某長期超時工作,常年在外奔波,參加活動當天,李某趕了好幾個地方,回家收拾行李又收拾到很晚才休息,加之在海上顛簸等一系列因素,均有可能成為事故發生的誘因。劉女士認為丈夫的死亡事故依法應當屬于視同工傷。
(網絡配圖)
根據人社局調查,李某所在公司對優秀員工赴日游是一種獎勵方式,是以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并非單位強制性活動,也與工作無關。人社局認定,李某所受傷害非因工作原因引起,不予認定工傷。
為此,劉女士向梁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李某在單位組織的旅游途中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應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2018年3月,梁溪法院判決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7月,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后駁回劉某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因工作原因受傷是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工傷的前提必須是因為工作原因所導致。視同工傷則要求突發疾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換言之,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前提是職工突發疾病發生于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工作原因”,即履行工作職責,是職工視同工傷的核心要素。
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造成的傷害給予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因工”。因此,一般來講,疾病應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范圍。但《工傷保險條例》中上述條款的規定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范疇,體現了立法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和目的。同時,為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又明確了職工適用該規定視同工傷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應嚴格執行。
大家都知道,在實踐中工傷賠償程序復雜而又漫長,是一般勞動者都不是很清楚,所以,發生工傷后最好委托律師做好維權工作。下面小編就整理了關于工傷賠償程序來做一個簡單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工傷賠償流程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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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賠償
證明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工資條、社保繳費等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工傷認定
申請主體:由用人者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
申請時間及對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交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作出認定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主體: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
申請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對象及提交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作出認定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仲裁(非必經程序)
申請主體:用人單位、勞動者或者與爭議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
申請時間: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內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對象: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
提交材料:《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身份證明(勞動者申請: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勞動關系證明和仲裁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作出仲裁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工傷補償
補償項目: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有)、停工留薪期、生活津貼、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和輔助器具費用。
具體流程:
0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0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03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0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0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0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0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0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以上就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來源: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華律網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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