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5月龔某接受異質人工受精并于次年3月順產一男孩。2009年6月始,胡某感覺孩子越來越不像自己,心里別扭,于是經常找茬和龔某吵架致使雙方的感情越走越遠,雙方協商同意離婚,孩子由龔某撫養,但是,胡某以孩子不是自己提供的精子所生不愿意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龔某一氣之下,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胡某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本案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與丈夫之間并無血緣聯系的異質人工受精所生的孩子是否屬于婚生子女?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胡某和龔某所生男孩由龔某撫養,胡某必須承擔孩子至18周歲前的撫養費。
【律師意見】
確定此案胡某是否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首先要確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對此,要區別人工授精的不同情況,分別加以認定。1、由夫的精液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在這種情況下,該子女與父母之間有天然的血緣關系,自應視為婚生子女,具有《婚姻法》上所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2、經夫的同意,以他人的精液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應當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因為夫方的同意既是對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可,雙方之間發生類似于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3、未經夫的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由于夫方對妻子經人工授精所生的,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未予認可,該子女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從本案可以看出,胡某同意龔某接受異質人工受精生子,屬于上面的第二種情況,可以推定龔某所生的男孩是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因此,胡某對龔某所生的男孩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撫養義務。在此律師建議,為確保婚姻雙方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夫妻雙方在采取人工授精前一定要保留雙方同意的書面證據,以防萬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復函》,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裁判要點】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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