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馬某購買了一輛貨車并在A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從事運輸生意,某日,馬某在對車輛進行檢修時,由于車輛停在一處坡道上導致發生后溜,將正在檢修的馬某軋傷。經醫院診斷馬某傷情為十級傷殘。事后,馬某要求A保險公司對此進行賠償。
【分歧】
關于馬某在檢修車輛過錯中將自己壓傷,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馬某作為該車駕駛員,不能成為理賠中所指的“第三者”,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交強險中賠償所指的第三人并非固定不變,在特定時間內馬某由車上人員轉變為車外的第三人,符合車外第三人身份,保險公司應對馬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本案中馬某作為車輛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不應認定為第三者,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交強險保單中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5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商業險保單中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3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馬某下車檢查車輛時雖然屬于事故發生時具體時空條件的“第三者”,但對該車輛有實際控制力,因其作為保險車輛的風險控制人,自己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不能成為“第三者”。綜上,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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