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民間借貸中以房抵押問題,發現非法律人士對抵押所有權等法律概念非常模糊,常常以自己的理解作為辦事依據,而不去了解法律對這些概念的規定,導致一些自以為可以保障權利的行為,實則并沒有起到預想的作用。提出常見的二種錯誤,與大家一起明晰一下這個小而實用的法律問題。 誤解1.借款人或第三人與出借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有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到期不還,房產歸出借人所有。
以上約定是完全無效的,或者說,這樣的約定并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抵押擔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權利稱之為物權,物又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房產是典型的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有著自己特殊的規定,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經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效力。舉個例子,比如從開發商處購買房產,當你跟開發商簽了合同,付了房款,你覺得這個房產就是你的了,其實不然,此時房產還不屬于你,你只是跟開發商之間有了一個合同權利,有權要求開發商交付房產,辦理產權登記,只有這個房產進行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登記到你名下,你才能享有對該房產的所有權,這個房子才是真正屬于你的。同為物權的抵押權也是同樣道理,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當事人之間僅僅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并不能使得該房產設立一個抵押權。而不能設立抵押權,則意味著,一旦發生不能如期償還債務的情況,債權人將不能就此抵押房產優先受償。 此外,該種約定的另一個錯誤認識,是觸犯了法律規定的流抵押條款。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抵押權的本質是優先受償權,而非直接轉移所有權?!?a style='color:#2f2f2f;cursor:pointer;' href='http://www.8794999.com/zt/minfadian.html'>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明確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這就是法律對流抵押的明確否定。那么抵押權怎么實現呢?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綜上,如果你需要為你的借款提供保障,用不動產進行抵押,一定要做以下三個動作: 一、確保抵押房產有所有權(表現形式為有產權證書); 二、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約定清楚權利義務; 三、進行不動產抵押登記(表現為取得他項權利證書)。
誤解2.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借款人或第三人到期不還,借款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將房屋出售給出借人,借款抵作房款。
此類約定引起的糾紛,也是在司法實踐中高頻出現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對這種情況做出了明確規定,即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此種類型的買賣合同,法律并不認可,而是依據其真實意思,即作為對借貸的擔保來處理。出于對債權人的保護,該司法解釋又進一步規定,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這樣的規定則是以一種變通的方式幫助債權人實現債權,實現擔保的初衷。但與真正的抵押擔保相比,這種行為的風險還是巨大的。比如,因為沒有做抵押登記(抵押登記后如產權人要出賣該房產,則需要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或知曉,因此產權人無法擅自處分抵押物),產權人在借貸糾紛審理過程中自行將房產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則債權人也無法通過拍賣房產而獲得受償。 因此,不建議采取以上方法作為債權的擔保。雖然抵押登記手續較為繁瑣,但是安全系數更高。作為民間借貸中的出借人,保護資金安全還是第一要務。因此,建議大家謹慎對待。
綜上,就民間借貸中的房產抵押,或者說不動產抵押,我們務必需要謹記,要保證資金安全,規避交易風險,一定要及時與專業人士溝通,否則,想當然的行動,會帶來想不到的后果,再去亡羊補牢,即便猶未為晚,也需要付出很多代價了。
來源:中國上海司法智庫第213期.以房抵債是房地產企業破產程序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破產實踐中對以房抵債問題的處理尚未形成統一意見,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管理人能否解除合同?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行使破產取回權?債...
引言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在創新驅動的政策引領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情高漲,于是,資金問題便成了許多大中小企業創新生產、擴大經營或個人創業起步所面臨的一大難題,由此催生了各種融資方式的盛行,民間借貸就在其列。由此,民間借貸...
如果民間借貸合理合法,證據確鑿,法院是可以判決用房產抵欠款的。但是如果該房產是債務人唯一居住場所,那么按照民法通則就不能判決用該房產抵欠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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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
本文由微信公號齊魯家事(ID:gh_2043ebcd3d04)編輯整理,轉載請注明▌裁判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條明確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2016年第1期 一、問題的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學術界普遍認為,在申請有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中,被申請人的損害是由申請人錯誤地申請民事保全的...
如果民間借貸合理合法,證據確鑿,法院是可以判決用房產抵欠款的。但是如果該房產是債務人唯一居住場所,那么按照民法通則就不能判決用該房產抵欠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