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女方親屬陪送的嫁妝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嗎?
女方親屬陪送的嫁妝,一般會根據贈與行為性質來判斷。
在婚姻登記之前陪送的嫁妝,原則上認定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的個人財產。
在結婚登記之后陪送的嫁妝,如果女方家屬沒有特別約定的,應認定為對男女雙方的共同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在婚姻存期期間,對于一次性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該部分的財產分割方法是:共同財產=軍人轉業費/(70-入伍時實際年齡)*結婚時間。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夫妻一方通過法定繼承獲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對于法定繼承所得遺產,屬于一方的婚后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繼承的事實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當時沒有對遺產進行分割,在離婚后,遺產分割的,配偶一方仍可以主張相關權益。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通過遺囑繼承獲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對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則應考慮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繼承人一方個人所有的,應尊重遺囑人的自由意志,則該財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 5、夫妻一方通過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獲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設立遺囑時,只要其作出處分自己死后財產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該遺贈就發生法律效力,無須任何人的同意。
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以扶養人取得遺產需以履行扶養義務為前提。遺贈扶養協議在本質上屬于贈與合同。
基于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獲得的財產,如在遺贈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該部分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
6、離婚后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此期間的財產和債務應如何認定?
男女雙方離婚后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未建立夫妻關系,不適用法律法規關于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處理時,除當事人能夠證明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應按雙方共同共有予以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是其個人財產的,應當負舉證責任。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2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7、婚內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
允許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僅限: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8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離婚后復婚,已經分割的財產能恢復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次離婚時已經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分割后的財產就屬于個人財產,不管復婚時間是雙方離婚后多久,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在復婚后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財產是共同財產,則都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再次離婚時不得要求分割該財產。
【法條鏈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1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的范圍有哪些?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時,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10、夫妻間贈與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夫妻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因此,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是有效的。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一方,那么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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