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
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發展,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斷產生新的形式,比如說:共同股權、基金、家務勞動等新型的財產形式,這些新變化、新情況使得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變得更加復雜。那么什么樣的財產可以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遵守哪些基本的原則呢?
一般來說,對于某項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應遵循取得時間原則和夫妻協力原則。所謂取得時間原則是指一般來說,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非一方人身專屬的財產或財產權益,原則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協力原則指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到夫妻雙方的貢獻產生的增值收益,原則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在共同生活中為了使夫妻財產增加而做出的財產或勞務貢獻。比如:一方為了讓對方有充足時間精力投入工作而操持家務、照顧老人、小孩等。這體現了誰投資誰收益的一般民法原則,也正是確認夫妻共同財產的法理基礎所在。 審判實踐中,法院普遍以取得時間作為劃分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依據,因為根據取得時間原則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客觀,當事人對此的爭議也較小。而夫妻協力原則往往容易被當事人忽視,并且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當事人對此往往爭議較大。但事實上,夫妻協力原則屬于判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原則,特別是在認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性質上以及大額財產的性質認定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之所以在確認婚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情況下,仍確認婚后由該財產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婚后產生的收益也來源于配偶另一方的協力。
如果該收益的產生,凝結了另一方的協力,那么無論產生的是增殖、孳息、還是投資收益,都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則仍應屬于享有所有權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例如:一人婚前購買的股票,如果該方在婚后未有任何操作,完全因市場漲跌產生了收益,那么該收益應當屬于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如果其婚后以炒股為業,進行了操作(買進和賣出),那么產生的收益就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股票操作較為復雜,需要一方的犧牲、貢獻、和協力,另一方才能全情投入進行操作,因此,這些凝結了夫妻協力的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將顯失公平。
綜上,在審判實踐中,對于當事人有關夫妻共同財產性質的認定,不僅要結合取得時間來判定,還應當認真分析考慮夫妻共同財產中所包含的夫妻協力,特別是在大額財產的性質認定中,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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