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委托理財案件中,應主要遵循以下四個指導原則:
1、權益平衡的原則。委托理財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法律行為,在案件審理中應始終貫徹民法的公平原則,確保程序公正和實質公正,避免出現(xiàn)民事責任承擔上的畸輕畸重。尤其應注意考慮中小投資者與較大的金融機構和投資機構之間在信息、資金、技術方面的不對稱問題,公平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和民事責任。
2、穩(wěn)定金融秩序的原則。根據(jù)當前委托理財?shù)闹饕攸c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從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出發(fā),以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托,本著規(guī)范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wěn)定、促進金融市場發(fā)展之宗旨,公平穩(wěn)妥地解決糾紛,避免給金融市場帶來負面影響。
3、統(tǒng)籌兼顧的原則。應充分考慮金融法的公共政策性,注意將法律適用和政策運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等有機結合,避免機械地適用法律。在追求民商法的私法自治、權利本位、平等保護等理念之同時,尚應兼顧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jiān)管和社會影響等因素,以使社會利益沖突最終得到平衡和化解。
4、著重調解的原則。實踐證明,委托理財案件通常并非某一方當事人單獨過錯所致,而多因市場走勢變化所引發(fā),因此這種矛盾糾紛本身并非不可調和。通常而言,只要當事人認識到金融交易規(guī)則特性以及委托理財資金虧損原因,就應追求合理的訴訟預期,而不致于固執(zhí)地堅持合同約定。有鑒于此,民商事審判法官應以足夠的知識、技能和耐心,盡量采用訴訟調解機制解決糾紛。
二.如何確定理財合同管轄法院
委托理財案件的管轄問題,是審判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問題。由于委托理財是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的一種投資管理活動,而金融市場并非一個地域概念,因此委托理財交易難以確定一個客觀存在的具體履行地點;尤其是委托理財案件比較復雜,各地法院司法標準不一,導致判斷合同履行地或侵權行為地比較困難;此外,審判實踐通常將證券、期貨等金融機構的住所地確認為合同履行地,而委托理財案件被告多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其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發(fā)生重合。
為此,我們認為,在委托理財案件中,應以“原告就被告”為一般原則(被告住所地并不限于其機構總部所在地),不宜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為案件管轄法院;被告為數(shù)人的,原告可以選擇一被告所在地起訴;當事人可以約定爭議解決之管轄法院,但應以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范圍為限。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理財合同的管轄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所簽訂時候所規(guī)定的合同履行地進行確定,并且也可以依照原告自己選擇法院進行確定。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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