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設支付平臺為賭博網站提供結算行為的定性
——江蘇淮安中院裁定王某某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
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在此過程中,行為人明知支付結算業務的對象是賭博網站,仍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同時又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因行為人實質上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對其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某科技公司,在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向國付寶、銀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申請支付接口,再由聚付通網站平臺(系某科技公司支付網站)將支付接口散接至聚付通網站注冊商戶的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其中,王某某非法經營數額計人民幣1.46億余元。在此期間,王某某等人明知中寶、永樂等網站為賭博網站,仍非法為其提供資金支付和結算業務,共獲利計人民幣140萬元。另,王某某明知他人設立的“名豪棋牌”網站為賭博網站,仍利用其非法設立的支付平臺為該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后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共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裁判】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王某某在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其行為同時觸犯開設賭場罪,依法應擇一重罪對其定罪處罰。因王某某非法經營應受到的刑事處罰重于其開設賭場應受到的刑事處罰,故應按非法經營罪對其定罪處罰。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實施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行為應構成開設賭場罪而非非法經營罪。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對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究竟是構成開設賭場罪(共犯)還是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某的行為應與網上開設賭場者構成開設賭場罪共犯,如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對王某某的判決意見;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某的行為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對其行為應擇一重罪處罰。本案一、二審均采納了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雖觸犯了兩個罪名,但其實際上只實施了一種犯罪行為。
從基本案情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某在整個案件中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只有一個,即在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為他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而賭博網站只是王某某資金支付結算的對象之一,其明知他人在網上開設的網站系賭博網站,仍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表面上看,其同時又觸犯了開設賭場罪,與他人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實質上這一行為仍是其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行為的組成部分,而非割裂開來的、單獨的一種新的犯罪行為。因此,王某某的犯罪行為實際上只有一個。
2.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屬于實質的一罪,構成想象競合犯。
“實質的一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在形式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征,但實質上僅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包括繼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其中,想象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具體到本案而言,首先,王某某在整個案件過程中自始至終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即在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而無論是為賭博網站還是為其他對象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只是其行為服務的對象不同,并不影響其犯罪行為個數與性質的認定。其次,王某某的行為同時侵害了兩個法益,一為受國家保護的市場經營秩序,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即侵害了該法益;另一為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即侵害了該法益。最后,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王某某的這一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分別符合非法經營罪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屬于實質一罪中的“想象競合犯”。
3.根據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應擇一重罪處罰。
對于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我國刑法通論是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而不以數罪論處。王某某在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其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46億余元,屬于非法經營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從中獲利140萬元,屬于開設賭場罪中“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者相比較,顯然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檔次要高于開設賭場罪,故對王某某的行為應以處罰較重的非法經營罪來定罪量刑。
本案案號:(2017)蘇0826刑初50號、(2017)蘇08刑終312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于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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