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念和法律性質精神損害,是指精神利益損害,又可稱非財產利益損害。通常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或精神損害,以精神痛苦為主,也包括肉體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現為憂慮、絕望、怨憤、失意、悲傷、缺乏生趣等。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對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其一,在社會生活中,金錢除了交換等價的商品和服務外,無疑還有其他的功能,包括作為精神、感情利益之物質基礎的功能。其二,金錢盡管不是主宰人們的萬能之主,但是在商品社會里,它確實起著任何其他物質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三,受害人可以使用所獲得的賠償金,進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動,如旅游、休閑、娛樂、購物等,從中得到樂趣,達到消除或者減輕精神痛苦的目的。其四,由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無論是對加害人本人還是對其他社會成員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權是要付出沉痛代價的。從理論上講,精神損害賠償這種民事責任的法律性質,首先是補償性,精神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在本質上并無不同,即不能恢復原狀的,就用賠償的方式補救,因此賠償以有損害為前提;其次是撫慰性,精神賠償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得到撫慰,消除精神痛苦,平復內心的創傷,從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再次是懲罰性,對支付賠償金的侵權人有懲罰作用,這種懲罰可以起到制止或減少侵權行為的作用。二、現行具有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薄爸腥A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此處雖未直接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稱謂,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于推定“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民法通則》第120條就是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將隱私歸入公民名譽權,使得個人隱私被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991年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了受害人的近親屬可得到具有精神補償性質的死亡補償費。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第4條(安撫費)的規定,使得生命權受到侵害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了依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并規定了死者名譽受到損害時,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總結多年的立法和司法經驗,并大膽借鑒國外先進立法,全面擴展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客體,把新中國人身的司法保護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標志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進入了一個比較成熟的階段。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從而確認了我國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積極大膽地審理了大量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并不斷總結審判實踐經驗,以解釋和判例的形式不斷擴充和豐富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使得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和實踐依據。
前言:《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權威審判指導叢書,全書聚焦民法典司法適用,詳解315個民事審判實務前沿爭議問題,回應民法典新增規范與司法實踐疑難要點,對司法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期推送內容為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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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當事人【實務要點】第三人實際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當事人的認定問:在實踐中有這種情形,即一方在合同書上簽字,但實際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為第三人,此種情形下如何認定合同當事人?答:合同關系是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則上僅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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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交強險、商業險、人身損害、墊付費用、責任認定等一系列問題,而該系列問題也影響了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和結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法律處理和計算問題往往是一體兩面的關系,而計算問題有時是實務中重要而容易失誤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交強險、商業險、人身損害、墊付費用、責任認定等一系列問題,而該系列問題也影響了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和結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法律處理和計算問題往往是一體兩面的關系,而計算問題有時是實務中重要而容易失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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