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品質量侵權案例
一、案情簡介A公司申請了一項關于輕型干粉滅火棒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授權后,該公司得知B公司也在生產同類型滅火棒,且其產品結構特征與A公司專利完全相同,A公司遂向B公司發出警告信,要求B公司停止侵權,B公司回函稱被指控的侵權產品僅是該公司一個新產品開發計劃中的試制產品,目前正在研制中,因此不構成侵權。半年后,A公司從市場上購得B公司銷售的干粉滅火棒,將其分解后得知,原來B公司聲稱的新產品實際上是將A公司專利的“活塞上的通氣孔”改成“活塞邊緣與筒壁之間的通氣間隙”,從產品整體技術方案來看,這種改進無實質性內容,屬于等同替代,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B公司辯稱,我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權產品與A公司的專利不同,請求法院判令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A公司實用新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輕型干粉滅火棒,由筒身、噴套、閥體、鋼瓶、頂針、后蓋塞組成,其特征在于筒身內有一帶孔的活塞。B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物的主要結構特征:筒體、頂針、鋼瓶、噴套、閥體、后蓋塞、活塞,其特點是活塞上不帶孔,其與筒體之間屬于間隙配合。
二、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物的外型、結構、原理、功效基本上落在A公司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之內,所不同的是,專利產品筒身內有一帶孔的活塞,被控侵權產品的筒身內活塞不帶孔,從字面上看結構有所不同,但它們的功能和產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壓氣體沖開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從噴嘴噴出。當滅火棒不工作時,兩種產品的活塞與筒身之間都處于過盈配合狀態,同時都是用了彈簧助推活塞以達到最佳效果。所不同點是在工作狀態時A公司的專利產品是高壓氣體集中在活塞中間孔噴出沖擊干粉,被告B公司的產品是高壓氣體通過活塞與筒壁的間隙噴出。因此兩種產品在原理、功能上都相同,同時B公司生產的產品與A公司的專利產品相比在簡化結構、降低生產成本等方面也沒有實質性突破。因此判令B公司停止生產侵權產品,并賠償A公司的損失10000元。三、評析1、關于等同原則等同原則在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實踐中早已被應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法釋字第21號]中第一次對等同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痹摋l明確規定將專利侵權所適用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覆蓋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還擴展到與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等同的技術特征,即等同特征。所謂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2、本案是否適用等同原則在依據等同原則判斷專利侵權時,核心問題是要判斷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之間的區別是否是非實質性的;或者說兩種技術方案的可互換性是否為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所知曉,所產生的效果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講是否是顯而易見的。本案中,盡管兩種滅火棒的技術特征從字面上看結構有所區別,專利產品筒身內有一帶孔的活塞,被控侵權產品的筒身內活塞不帶孔,但,它們之間的區別是非實質性的,當滅火棒不工作時,兩種產品的活塞與筒身之間都處于過盈配合狀態,同時都是用了彈簧助推活塞
以達到最佳效果。盡管在工作狀態時A公司的專利產品是高壓氣體集中在活塞中間孔噴出沖擊干粉,被告B公司的產品是高壓氣體通過活塞與筒壁的間隙噴出,但,兩產品的功能和產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壓氣體沖開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從噴嘴噴出,因此,兩產品在原理和功能上都相同,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所以,B公司的行為侵犯了A公司的專利權。3、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適用等同原則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擴大不宜籠統地以該權利要求的等同物來確定,而須根據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的等同特征進行確定。即等同原則必須落實到權利要求的各項具體技術特征上,而不能適用于發明創造的整體。考試大編輯整理(2)等同原則的適用必須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個方面都沒有實質性區別,而是簡單的替換或者變換。這是認定構成等同的客觀標準。因此,必須將等同技術特征逐一與被代替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并作出認定。對比結果如果達到了三個基本相同,便成為適用等同原則的一個重要條件。(3)等同特征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這是認定構成等同的主觀標準。所謂普通技術人員,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應當以侵權發生期間該專利所屬領域的平均知識水平為標準衡量,是指具有該技術領域中的一般知識和能力的技術人員,既不是該領域的技術專家也不是不懂技術的人。它要求審判人員或者從事技術鑒定的技術人員應以所屬技術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眼光分析判斷技術方案或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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