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指是指夫妻雙方離婚時,如一方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比如說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承擔家務而花費較多精力),另一方所給予的一定補償。
民法典關于經濟補償問題的規定,在婚姻法第40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在約定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將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
此外,還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即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尊重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
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需考慮以下因素:
(1)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
結合日常一方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與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確定相應的補償數額。
(2)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
綜合考慮家務勞動所需投入的精力成本,在同等條件下,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獲得更多的補償。
(3)家務勞動產生的效益。
綜合考慮因家務勞動帶來的良好家庭生活環境對另一方在外工作所起到積極作用。
(4)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機會成本。
一方出于對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賴,在家庭分工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無形中也會因此喪失很多自我發展空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什么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原先婚姻法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限制在以下(1)-(4)四種。實際上,婚姻中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
民法典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的規定,在婚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使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況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1)重婚。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民法典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同時也構成刑事犯罪。
(2)與他人同居。
重婚行為以外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同樣違反一夫一妻制。
(3)實施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5)有其他重大過錯。
當一方還可能存在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此時法律通過概括式規定作為兜底,將是否屬于重大過錯交由給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衡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3、無過錯方能否向插足第三者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不能向插足婚姻的第三者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因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適用的主體只能是合法婚姻的雙方當事人。
換句話說,如果夫妻一方因為出軌等過錯導致離婚,那么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請求的對象只能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具有過錯行為的配偶。
看到這里,原配不必沮喪,可以有以下方法收拾第三者:
(1)如果原配認為伴侶向第三者贈送財物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可以向法院起訴第三者返還;
(2)如果第三者所插足的婚姻屬于軍婚,那么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3)如果第三者上門挑釁,打傷了原配,那么原配可以起訴小三索要人身損害賠償金;
(4)如果第三者與你的伴侶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領取了結婚證,那么可能構成重婚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87條:承擔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舉辦婚禮但未領結婚證,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權獲償死亡賠償金嗎?
男女雙方舉辦婚禮但未領結婚證,二者之間的關系屬于同居關系,而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庭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一般按照遺產的規則來處理。
因此,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遺產繼承權的。
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那么生存的一方可以作為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
【法條鏈接】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8條:未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7條:未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27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 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應在何時提出?
在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享有離婚損害請求權,應按照其下情形來行使: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當在離婚訴訟時一并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作為原告起訴離婚,之所以應當在離婚訴訟時一并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是因為離婚損害賠償是為了給夫妻雙方中的無過錯方因對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損害以救濟。
起訴離婚時,一方并不知情對方的過錯,那么其過錯也不能成為導致離婚的原因,因此起訴離婚的原告在離婚后不能提出損害賠償。
但如果離婚后發現對方的過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或有侵害到自己其他合法權益,則可以另行起訴。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中,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對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沒有作出特別規定,取消了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關于一年的時效規定。但由于損害賠償請求權本質上屬于債權請求權,應該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即離婚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原則上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不予保護,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條鏈接】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88條: ?。ㄒ唬┓厦穹ǖ涞?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ǘ┓厦穹ǖ涞?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ㄈo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89條: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嗎?
夫妻雙方均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都有過錯的,對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實踐中,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即使自身也有過錯但往往會采取隱瞞的態度,因此在庭審中法院常常通過被告提出的證據來明確是否雙方有過錯。經法庭查實確屬雙方都有過錯的,人民法院將對原告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予以駁回,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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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90條: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能以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嗎?
婦女有不生育的自由。
婦女可以自主決定是否中止妊娠,不需要經過配偶的批準或同意。未經男性一方同意擅自決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構成對男性生育權的侵害。
因此,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因為女性擅自終止妊娠而導致夫妻感情不和,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并確認感情破裂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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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23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51條第1款: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8、丈夫出軌,離婚時妻子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丈夫出軌,妻子能否要求損害賠償要視情況來定。
適用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一方配偶具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等。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重婚的;所謂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一夜情、嫖娼這種既不屬于重婚,也不屬于與他人同居,則看是否屬于有其他重大過錯。該重大過錯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后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如果丈夫出軌沒有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則離婚損害賠償的要求將不被人民法院支持。但是離婚時,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將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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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2條: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9、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訴離婚能主張損害賠償嗎?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侵害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無過錯方可以依據民法典要求配偶給付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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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1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86條: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10、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出軌,還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首先,要判斷對方婚內出軌的情形是否滿足損害賠償的要求。即該出軌是否構成重婚、與他人同居的程度,或伴隨其他重大過錯。
其次,要判斷自己是否屬于要求損害賠償的適格主體。
根據民法典的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方向其配偶提出。原告本人雖然具有過錯,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但只要被告無法舉證證明原告具有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過錯情形,那么原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將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人民法院審查發現夫妻雙方均有過錯情形,將不予支持當事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最后,還要判斷自己是否還具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1)如果是協議離婚,則要看是否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過放棄該項權利?
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后發現對方婚內出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但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離婚后再次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是訴訟離婚,當事人在判決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出軌,就要看自己的訴訟地位。
如果是以原告的身份起訴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出。如果是以被告的身份應訴的,可以在離婚后另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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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8條、第89條、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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